作者 v3aa7n (薰)標題 [新聞] 謝國樑轟NET租約到期耍賴非首例 曾霸占5時間 Wed Feb 21 12:21:23 2024
謝國樑轟NET租約到期耍賴非首例 曾霸占北市府財產拖5年才搬離
沈粲家2024年02月21日 10:53:00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1&SerialNo=195320
基隆市府與服飾品牌NET之間的基隆東岸商場建物產權風暴持續延燒,基隆市長謝國樑今早(21日)前往國民黨中央舉辦記者會,再次宣示維護基隆市民權益、基隆市產的決心。謝表示,NET租約期滿卻不搬遷已不是首例,2011年也曾霸占台北市政府財產,拖了5年才願搬離。謝也痛批,民進黨過去也曾利用「洗錢案」來抹黑他,為的就是政治跟選舉目的,但基隆市民很清楚他是在維護市民權益,不讓價值25億的市產被民間企業占據。
謝國樑指出,今天坐在黨中央開記者會他覺得很熟悉,2022年選基隆市長時,他也是在這裡開記者會,面對民進黨的「洗錢案」指控。謝說,他的所作所為都是為了維護基隆市民最大的權益,不會像前基隆市長、現任內政部長林右昌一樣放任產權模糊,造成這麼多紛爭。
謝國樑表示,跟基隆市府簽約的大日開發公司,有很多轉租的不正常作法,基隆市府會提出更多證據讓大眾了解。謝直言,這次東岸商場經營權的攻擊手段,是有政治跟選舉目的,他毫不畏懼,因為基隆市民不會支持這樣的作為,「也許他們可以造成很多聲量,但基隆市民很清楚我是在維護他們的權益,不讓價值25億的市產落入民間企業手上。」
國民黨副發言人呂謦煒指出,NET在租約到期後不搬遷早有前例,過去就遭爆占據西門町北市府地,租約到期卻拒搬,當時是柯文哲任內,等到法院真的要強制執行了,他們才心不甘情不願的搬走。呂也說道,林右昌現在說東岸商場芯得標的微風廣場權利金僅1500萬,但其實是基本權利金加上變動權利金的6675萬,林根本就是避重就輕,公然對基隆市民說謊。
律師簡榮宗表示,根據台北市政府的相關文件,西門町的土地跟建物都是台北市政府的,北市府租給「柯達百貨公司」,柯達百貨再轉租給NET,而這個租約在2011年12月31日到期,但NET卻不想還,搞到最後北市府申請強制執行,拖到2016年底才搬離。簡質疑,人民可以接受市府的資產被民間企業霸占5年嗎?現在東岸商場的狀況也跟台北市政府出奇類似,與基隆市府簽約的是大日開發公司,NET沒有跟基隆市府簽約卻又不搬離。
面對NET律師日前拿出東岸商場所有權狀,主張基隆市府只有一樓跟地下室的所有權,簡榮宗表示,基隆市府過去跟大日開發公司的合約截止日是2020年12月31日,期滿就要將所有權轉移回市府,但林右昌卻沒有去登記資產。簡也批評,NET說不應直接「剪鎖」進入商場,要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方式,但跟市府簽約的是大日開發公司,NET就像是路人甲佔用了房東土地,大家就在法院釐清吧。
謝國樑也補充,稱之所以現在會有東岸商場產權的爭議,都是因為林右昌故意不登記產權在基隆市府名下,建築師公會曾跟他討論,一般的慣例都是建、使照取得後,1個月內就要完成產權登記,這才是常態,「NET主張價值25億的市府產權是他們的,這是林右昌沒有登記才造成的爭議,反而說我在『拉K』,我看起來有像嗎?」謝也說道,準副總統蕭美琴支持NET是好事,他也很支持本土品牌,但這跟把25億市民財產讓給本土品牌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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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題NET在合約是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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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lden: 你權利義務在合約告終時,就終止了!29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29
推 jkl183: 所以基隆市政府有去法院強制執行了嗎30F 218.173.132.94 台灣 02/21 12:29
→ bulden: 不回到合約精神,你談個毛啊!
笑死人了,這是出租嗎?31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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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lden: 5.5.5乙方承諾就資產相關設施與第三人簽署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
甲方事前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
喪失辦理本契約營運之權利時,乙方
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36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30
→ jkl183: 沒有執行命令跑去偷家換鎖 笑死41F 218.173.132.94 台灣 02/21 12:31
推 niniikoski: 非常時用非常手段 剩下的法院訴訟啦42F 223.137.148.141 台灣 02/21 12:31
→ bulden: 某j看得懂條文嗎?
你這是OT合約,不是出租合約!
你OT合約到期,所有權利一併告終!還訴請法院執行咧!
而且你還不是合約的乙方,甲方和你談什麼?點交時和你談可不可以變成乙方?
圖利你主富變乙方?
你主富訴請的行政法庭被駁回你的訴求了43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31
噓 geesegeese: 你的意思是房東可以直接進房客房間嗎51F 1.200.149.136 台灣 02/21 12:33
→ bulden: 笑死人了,他是房客嗎,有和房東簽約嗎?更何況這是OT,又不是一般租約?52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34
→ geesegeese: 租約糾紛要上法庭才能強執,懂?54F 1.200.149.136 台灣 02/21 12:34
噓 FFMay: 依法行事好嗎55F 223.138.240.114 台灣 02/21 12:34
→ bulden: 你看你的房東大日開發和甲方簽時,怎麼不56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34
→ geesegeese: ot還是民事契約,懂了沒?57F 1.200.149.136 台灣 02/21 12:35
→ bulden: 出面阻止一下或噴幾句。
笑死人了,點交當下你主富代表誰?
你回答我主富在合約的角色代表誰?58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35
→ geesegeese: 等被檢察傳訊,看有那些共同正犯!961F 1.200.149.136 台灣 02/21 12:36
→ bulden: 你連乙方的當下都不是啦,還來談合約內容62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36
→ losmith: 租約糾紛是 NET 跟 大日 <= 他們的糾紛市府就沒跟NET簽過約 是要跑啥法院?63F 118.161.73.83 台灣 02/21 12:36
→ justice2008: 好了啦 快點告啦 10年後看幾審後會不會勝訴啊67F 114.32.14.43 台灣 02/21 12:37
→ bulden: 還共同正犯咧!69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37
推 k44754: 主富就不是乙方,很多文盲?70F 180.217.142.124 台灣 02/21 12:37
→ losmith: 你去外面租房子 然後你轉租給個人頭100年71F 118.161.73.83 台灣 02/21 12:37
→ geesegeese: 地主可以直接破門喔?笑死72F 1.200.149.136 台灣 02/21 12:37
→ losmith: 然後還註明已收完租金 然後要你房東吞?73F 118.161.73.83 台灣 02/21 12:37
→ bulden: 甲方乙方談點交,你這個強佔談強制入侵?74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37
噓 minimio: 可以禁止記者標題用激烈用字嗎?75F 1.165.186.140 台灣 02/21 12:38
→ geesegeese: 轉租一樣要法院判決才能強制執行76F 1.200.149.136 台灣 02/21 12:38
→ bulden: 你乙方沒有出面,你一個路人嘴個毛?77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38
→ geesegeese: 我還以為這是基本ABC78F 1.200.149.136 台灣 02/21 12:38
→ bulden: 笑死人了,你的訴請賠償對像就是大日79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38
→ geesegeese: 房東不用吞,但是還是要去告贏啊!80F 1.200.149.136 台灣 02/21 12:39
→ bulden: 原來你知道ABC?結果你不知道甲方乙方權責你把判例拿出來丫,我有去告過房客啦,一81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39
→ losmith: 房東不知道你轉租 你跟房東點交的時候
人頭跑出來說我租了100年 這是強闖民宅83F 118.161.73.83 台灣 02/21 12:39
→ bulden: 上簡易停被我告強佔,就拿錢來談和解了85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40
→ geesegeese: 慢慢去跟檢察官說清楚,不用跟我解釋86F 1.200.149.136 台灣 02/21 12:40
→ bulden: 還強制入侵咧!87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40
→ losmith: 然後要房東吞? 要告房東 這不就很可笑嗎?88F 118.161.73.83 台灣 02/21 12:40
→ bulden: 跟你解釋嗎,是告訴你法筆常識。
法律常識的ABC你知道嗎?
我訴請點交乙方不到,我就可以在警察的見證下開鎖了,我不拿任何財務你要告我什麼89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41
推 tonyian: 關獨裁屁事,就依法上法院就好阿93F 118.231.176.243 台灣 02/21 12:42
推 geesegeese: 本來只有民事糾紛的,搞成刑事案件94F 1.200.149.136 台灣 02/21 12:42
→ RAA1144557: 對啊 所以基隆市政府上法院了嗎95F 220.133.154.177 台灣 02/21 12:42
→ bulden: 你再不搬走,我當日起就上地檢告你強佔啦96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42
→ losmith: 他可能想告你傷害了他弱小的法律見解?97F 118.161.73.83 台灣 02/21 12:43
→ geesegeese: 基隆市政府真的很厲害,呵98F 1.200.149.136 台灣 02/21 12:43
→ bulden: 笑死人了,你連乙方都不是你怎麼變成刑事99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43
推 sisik: 二房東本來就沒法律保障,簽約人又不是屋主100F 220.141.26.76 台灣 02/21 12:43
→ piyobearman: 瘋狂跳針租客QQ阿NET就不是啊101F 101.10.1.119 台灣 02/21 12:43
→ bulden: 你一個路人來代替乙方說甲方強制侵入?102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43
→ losmith: 甲方跟乙方的點交 NET沒有角色,他要告啥103F 118.161.73.83 台灣 02/21 12:44
→ bulden: 你的法律見解好有趣XDXD104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44
→ piyobearman: NET的損失是大日造成的105F 101.10.1.119 台灣 02/21 12:44
推 ppopp: 問一下,之前基隆市政府有做類似訴請點交的106F 36.238.34.111 台灣 02/21 12:44
→ losmith: 要告也只能告跟你NET簽約的甲方107F 118.161.73.83 台灣 02/21 12:44
→ ppopp: 動作或申請嗎?108F 36.238.34.111 台灣 02/21 12:44
→ losmith: 你現在告你甲方的甲方 你好大的官威 XD109F 118.161.73.83 台灣 02/21 12:45
→ piyobearman: 大日一直神隱才是最奇怪的事 很妙110F 101.10.1.119 台灣 02/21 12:45
→ bulden: 這種房客如果再不上簡易庭,我就直接訴請強制搬離和侵佔,就可以申請假處分了!
請問主富去行政法庭申請的假處分有過嗎?搞錯對像當然被駁回,還來談民法的ABC
@ppopp
就是點交的當下,主富的律師在那裡叫囂,整個事件才爆發的。
依法執行點的的基隆巿政府變成強制入侵
還被路人甲告強制入侵,2024最好笑的案例111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2:45
推 abc22826320: 2-4樓是net蓋的120F 101.10.12.102 台灣 02/21 12:49
推 kevin05233: 如果發生在暖市 綠畜還不拒買NET嗎!124F 211.76.66.113 台灣 02/21 12:51
噓 protoss666: 說別人在拉k 是不是欠告啊?125F 223.136.181.72 台灣 02/21 12:52
→ treeeasy: 有理,但該依法就該依法處理,或是協商,畢竟你沒有所有權。126F 42.71.122.222 台灣 02/21 12:52
→ kevin05233: 笑死人了你蓋在我的土地上就是你的房子嘍!128F 211.76.66.113 台灣 02/21 12:53
→ purin3333: 現實真有人東西被搶還乖乖等法院判決?是我就搶回來再等對方來告130F 123.252.2.114 台灣 02/21 12:53
→ kevin05233: 哪天我也去找個房往上蓋 就是我的了!132F 211.76.66.113 台灣 02/21 12:54
噓 signm: 鬼扯一堆降租金解釋清楚啦,還保證收6000萬不然切腹,笑死133F 42.77.223.116 台灣 02/21 12:54
→ polo5615: 嗯 2016年 台北市長 誰啊135F 114.136.194.53 台灣 02/21 12:55
→ signm: 從來沒聽過民間OT案還要付媒體公關費1900萬的136F 42.77.223.116 台灣 02/21 12:56
→ laechan: 一案歸一案138F 59.126.145.135 台灣 02/21 12:58
→ RAA1144557: 講那麼多,跑去剪鎖就錯了139F 220.133.154.177 台灣 02/21 12:58
推 blackk: 不滿租微風的去另外討論阿,要把兩件扯在一起講難怪一點邏輯都沒有140F 61.227.183.204 台灣 02/21 12:58
推 bboring: 有拉K證據嗎?拿出來啊142F 36.229.126.153 台灣 02/21 13:00
推 bulden: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稱租賃管理條例)第12條: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我和你約定點交期限,你不來我就有權做處置了,當天乙方不來,我就以剪了!
主富的律師代表乙方嗎?143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3:05
推 mmchen: 死忠不信157F 39.10.1.94 台灣 02/2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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