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eathcustom (Full House)
標題 Re: [新聞] 何謂反質詢?大法官尤伯祥開電黃國昌:你
時間 Thu Jul 11 14:20:26 2024


※ 引述《cigaretteass (NONE)》之銘言:
: ※ 引述《cheinshin (那就這樣吧)》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自由
: : 2.記者署名:
: : 劉晉仁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何謂反質詢?大法官尤伯祥開電黃國昌:你的答辯是「以問答問」!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劉晉仁/核稿編輯
: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憲法法庭今天(10日)下午開庭審理立院擴權法案釋憲案之暫時
: : 處分。就立法院機關代表、民眾黨立委兼黨團總召黃國昌針對反質詢的解釋,被大法官尤
: : 伯祥當場「慘電」,直言黃國昌面對有關該問題的質疑,根本是「以問答問」!
: : 大法官尤伯祥今天在憲法法庭上點名黃國昌:「我注意到您的答辯書第10頁有主張說質詢
: : 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所以反質詢也不會違反明確性原則,您是這樣講的,這樣的陳述其
: : 實在我看起來是以問答問。」
: : 「貴院就《職權行使法》25條第1項修正增訂『(行政官員)不得反質詢』,目的就是要
: : 禁止被質詢者以問答問    但是就法律明確性原則所要求的『可預見性』來講,適用對象
: : 還是需要一個明確的定義,不然的話(官員)不知道怎麼去接受質詢。所以我想跟您確定
: : 一下,你們現在可不可以給反質詢下一個定義?或是你們主張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 : ,那至少要有一個概念核心,那概念核心是什麼?」
: : 「如果按照您答辯書同一頁的第3到5行,容我引述一下,您說『受質詢行政官員應該要理
: : 性的為政策辯護,憲法及法律並沒有賦予行政官員質詢立法委員的權力,被質詢人是不得
: : 為反質詢之行為』,這段話我理解下來,您是說反質詢是指行政官員質詢立法委員?」
: : 「那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有點疑惑,鑑於我國不是內閣制,立委不可能是政策的制定或執
: : 行者,所以立委沒有什麼政策需要去辯護的。而目前憲法跟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還有
: : 議事規則也都沒有行政官員去質詢立委的環節,那麼反質詢如何可能發生?如果不可能發
: : 生這種反質詢,幹嘛訂這個規定?這我就越看越不太懂。」
: : 尤伯祥的發言曝光後隨即引發討論,政治工作者周軒大讚「尤大法官反殺黃國昌!」;民
: : 進黨立委王定宇也分享這段過程,直言「尤大法官要黃國昌給出一個反質詢的定義,黃國
: : 昌開始問A答B……在真的有法學素養的大法官面前,『自認』法律專家的藍白哼哈『我最
: : 大』二將(指翁曉玲、黃國昌)的『虛』,都將一一現形!」
: : 另外,周軒補充表示,針對尤伯祥要求說明清楚反質詢定義,黃國昌直至退庭前都沒有正
: : 面回答,因此尤伯祥提醒:「我剛剛有問一個關於反質詢的問題,不過黃國昌委員好像還
: : 沒有回答,那是不是之後你再用書狀的方式補充你的回答給我,謝謝」。周軒忍不住酸:
: : 「黃國昌以為可以閃過去,結果大法官沒有要放過你啊!」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732562
: : 6.備註:
: : 近草則包
: : https://i.imgur.com/CAvAyU1.jpeg
: 「反質詢的定義」在實務上根本不重要
: 又不是要做學術研究
: 刑法很多犯罪行為的成罪要件跟定義都不甚完備
: 法官的判決有顯得窒礙難行嗎?
: 台灣的判例系統一直到2018年才正式廢除
: 實務上來說法律的判斷就是依賴經驗與法條指出範疇
: 兩者互相援引補充
: 這次立院行使職權增修的反對意見明顯就是為了反對而瞎吵一通而已
: 要吵定義?
你自己說了"依賴經驗"

實際上就是"廣為人所接受"

(上了法院絕大多數人會認同)

: https://i.imgur.com/2rAfuJT.jpeg
: 上面是道交法對「危險駕駛」的解釋
: 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駕駛動力載具時哪些會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危險,其實有一個相對明確的範疇

所謂其他,蓋因為隨社會發展、科技發展等原因,會一直產生新的危險方式

從而在立法之初正面表列不可能窮舉,所以加上"其他危險/不當方式"


: https://i.imgur.com/8MurGIb.jpeg
: 社維法63條「無正當理由」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攜帶危險物品的正當理由--運輸、為科學實驗、在限定狀況下例外允許(例如獵槍)

其實這個條文的撰寫方式是一種"例外允許"

所謂例外就是很狹隘的特殊狀況

而且是要"訴願、行政訴訟時由當事人自行舉證正當理由"

因為正常來說就是不可以

: 台灣現行法條一堆使用法律不確定性概念的條文
: 目的就是為了讓法律充滿某種程度的彈性可以順應社會變遷
: 什麼都寫死範圍定義明確整天修法就飽了
: 我給chatgpt判就好了還要司法系統幹嘛?
: 這次新增的「反質詢」必須要經過立院決議移送

甚麼叫反質詢,大法官都說了"你至少要有概念核心"

要不然"社會大眾沒辦法對這個詞有共識"

光是PTT就有人故意解讀為"反對質詢"VS大法官解讀為"反過來質詢(立委)"

再者,上面你舉的那些法條文都是"當事人自己正常做事就不會出事"

但是這次的擴權法案等於是要求人民

"必須去接受立法委員的詢問,如果拒絕回答要被懲罰"

連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拒絕陳述,但是一般人民不可以拒絕立法委員要求出席、回答???


: 然後檢察官認定犯行起訴
: 最後交由司法定奪
: 等於有三道審核機制把關
: 結果自己每天開車在路上也許因為閃神瞎開車吃危險駕駛
: 或是單純分享文章或發表心得吃社維法
: 這些審核機制看似更加霸道不完備的法律你不擔心
很簡單啊,你也可以被社維法處罰時去一路打到憲法法庭啊

不是沒有律師在做這一類挑戰各種警察執法的事情

不想接受就是反抗他,現在不就是這種狀況

: 反而去擔心官員反質詢開罰標準?
: 退一步說 反質詢難以定義的行為有沒有10%都不知道了
: 蘇光頭隨手抓都一大把明顯反質詢的行為
: 結果為了有模糊空間的「反質詢」
: 而去質疑法律的完備性?
: 要不要乾脆大方承認自己就是巨嬰瞎鬧比較快
每一次有案件進了法院,結果必然是把某一條或某幾條法律的邊界更明確的訂出來

這一次也是這樣,如果藍白自己講清楚,憲法法庭的判決可能不會是違憲,而會是

"要求把原條的某某部分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修正成甚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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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3.191.211 (臺灣)
※ 作者: deathcustom 2024-07-11 14:20:26
※ 文章代碼(AID): #1cZtci8i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0678828.A.22C.html
magamanzero: 先等一下 犯罪嫌疑人拒絕陳述
那就是放棄機會 提高被判刑機率
這例子不能類比吧1F 60.248.126.193 台灣 07/11 14:21
TaiLao: 鵝鵝鵝4F 122.117.107.152 台灣 07/11 14:23
Borges: 犯罪嫌疑人:檢察官,你一輩子沒犯過罪嗎?5F 111.71.84.15 台灣 07/11 14:24
ctx1000: 那要求被質詢時要律師陪同吧cc6F 125.229.83.181 台灣 07/11 14:24
Borges: 檢察官:沒有 嫌疑人:是沒被抓還是沒做過?這樣問下去 到底誰是嫌犯啊啊啊7F 111.71.84.15 台灣 07/11 14:24
magamanzero: 現行官員質詢可以call out阿
一堆請他人代答的 所以感覺舉例不當9F 60.248.126.193 台灣 07/11 14:25
stvn2567: 你所謂社會大眾的數據呢 我看過的幾批國會改革法案的直球民調幾乎是五成支持對三成反對欸 連亞太也調出來是這樣 又要比照詹森林推翻說社會大眾突然又不重要了嗎? 還有扯到立法院現在依非釋憲的既有職權審查法案和人事同意權 引導要人立誓躺著過不然就是杯葛擴權又是哪招11F 123.194.161.20 台灣 07/11 14:26
froce: 我也贊成乾脆就明確定義,先把質詢的定義先訂出來,然後定質詢時的違規態樣。
這樣還可以順便解決賴皮推說不去國情報告是因為總統不能被質詢了。科科18F 223.138.203.25 台灣 07/11 14:28
magamanzero: 所以回去補書面 個人覺得okder
但 一般民眾被質詢 這沒啥不行的
現實不就 證人有義務做證?22F 60.248.126.193 台灣 07/11 14:29
markhbad54: 犯罪嫌疑人經通知,應按時到場接受訊問,如不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所以犯嫌拒絕出席是會被拘提的,
並沒有拒絕出席的權力25F 217.44.82.169 英國 07/11 14:30
stvn2567: 儘管跟此法無直接關係 某青鳥不就涉案沒回國就被通緝 國民法官法也可以強制教召 要爭論沒完沒了31F 123.194.161.20 台灣 07/11 14:35
simonwang: 大法官對這種裝睡狡辯立委都很頭痛,立法院到底期望什麼事可以釐清事實。34F 42.78.201.88 台灣 07/11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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