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certtt (acertt)標題 Re: [討論] 職籃球團和球員本來就應該簽僱傭契約時間 Thu Aug 31 22:21:42 2023
關於僱傭契約,我想詢問一下相關問題,根據原文所述,
法律所訂契約的終止權有任意終止權與因重大事由之終止權二種類型,因重大事由之終止
權如僱傭,任意終止權即如委任。
假設未來球團都跟球員簽訂僱傭契約,那還會有<球團選擇權> <球員選擇權>
<雙方選擇權>,這種的簽約方式嗎??
因為以P的新秀來看,簽的是2+1年,+1是球團選擇權,那這樣原本的僱傭契約
的契約年限要簽幾年? 簽兩年? 簽三年?
簽三年的話,那還有球團選擇權嗎?? 僱傭不就代表球團不能用<戰力不符>
這種理由來不執行第三年的合約,因為這是單方面解約,而且看起來不像重大事由。
簽兩年的話,那新秀覺得打出身價不跟球團簽第三年合約也是可以的吧
<球員選擇權><雙方選擇權>看起來都是單方面(球團或球員)去解約。
再來就是旅外條款,僱傭合約有辦法寫入旅外條款嗎??
球員打得好想要旅外去挑戰,這應該是球員想單方面解約,那球團
會不會覺得,想要他多留一年,再次幫球隊爭取榮耀??
最後一個是有關試用期的疑問,可能情況會用在籃球浪人(不須選秀)或洋將,
球團有辦法跟籃球浪人簽定一個,試用期一個月,如果打得不好就解約,
打得好的話,球團用底薪(假設六萬)簽半年。
那這樣的僱傭契約的合約期間是多長?? 假設一個月,打得差當然掰掰,
但打得好,另一支球團是否就可以用高於6萬的價格去簽他。
那這樣對於願意給機會的球團有什麼保障??
假設期間是一個月+半年總共7個月,那球團要怎麼在試用期過後覺得
不適合就單方面解約不執行後面的半年??
以上三個問題的前提都是假設球團跟球員簽的是僱傭契約,有高手
能幫忙解答一下嗎??
另外想請教一個額外的問題,當初那魯灣跟中職的違反公平交易法的
法律判決,有提到球員跟球團簽的是委任還是僱傭嗎??
還是沒有影響??只要違反公平交易法,就是不成立的合約??
麻煩臥虎藏龍的鄉民們幫忙解答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01.231 (臺灣)
※ 作者: acerttt 2023-08-31 22:21:42
※ 文章代碼(AID): #1ayA7ufw (basketballTW)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93491704.A.A7A.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職籃球團和球員本來就應該簽僱傭契約
08-31 22:21 acerttt
推 beautydots: 好問題,職棒兄弟象訴那魯灣挖角王光輝的案子比較明確,除了不公開的判決書看不到以外,只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民事判決有提到僱傭二字,其他判決都沒有提到僱傭/委任。提到的判決書是寫到「那魯灣主觀上認為兄弟象與王光輝簽訂之契約係未定期限或存續期限五年之僱傭契約,而於該約滿五年後再與王光輝簽訂職棒球員契約…」,那件案子應該雙方都認定是僱傭契約沒有爭議,但職棒有「不定存續期間契約」應該比較是爭議所在。
我是這樣想的,選擇權的部分可以用續約條款處理,2+1的話契約期間寫2年,+1年的部分寫在續約的條款內,條款內可以訂條件,看是球員/球團哪一方可以無條件續約,或以什麼條件續約,或雙方於約滿前一個月均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者,視為展期一年之類的1F 08/31 22:43
所以僱傭契約適合用在這種新秀保障兩年約的情況,那P的外籍生提早解約的情況也能寫
進去嗎?在球團方已經提前付清第二年薪資的時候,可以提早解約嗎??這有違反僱傭契約
的精神嗎??
→ beautydots: 約定。其次,旅外條款也是可以訂在合約內,如無特別約定,則球員在合約期間內想旅外,必須跟球團商議修改合約才行。最後,試用期的話現在一般勞工很15F 08/31 23:40
但這就像我上面寫的,是球員想旅外但球團想留人,那就不可能達成商議修改合約了吧,
只要能修改合約那當然啥問題都沒有,但有辦法一開始簽僱傭契約的時候就把旅外條件
寫進去嗎?
→ beautydots: 多都有,不妨礙契約性質為僱傭契約,就在契約中做一條試用期約定即可。18F 08/31 23:40
推 Jen0525: 問題是真的有人會因為自己打得太好而離開球隊嗎 台籃?20F 09/01 00:23
周儀翔當初拿了MVP就去CBA,也許阿巴西大聖拿到T1MVP以後,會想要去日本B聯盟當亞外
去挑戰一下河村勇輝
推 a30019123: 一樓太認真回了,這應該不是他想聽到的答案23F 09/01 00:53
我覺得我在請教時沒什麼個人立場,也不需要隨時戴者有色眼鏡吧
→ poowoo: 契約至x年x月x日終止,經xx同意得延長至x年x月x日這樣應該行吧?24F 09/01 05:57
→ shifa: +1TO從委任契約觀點來看就是+1MO 因為球員得以解約即便球隊想續 球員想走一樣讓他走 e.g.,成力煥case當時攻城獅主張手上合約是TO 但球員主張MO
後續也沒進入法律攻防 球員也離隊加入他隊26F 09/01 07:54
推 chefM: 你球團寫委任契約就站不住腳了啊30F 09/01 09:05
你沒有認真看原文的判例喔,富邦球團也是寫委任契約但法院認定是僱傭契約,
所以我還想問的是,在現在沒有制式化合約的情況,怎樣的合約會被認定是委任契約,
怎樣的會被認定是僱傭契約?? 有什麼要件嗎?? 還是有什麼特別的條款??
畢竟法院判例是寫了委任契約但被判定是僱傭契約,那假設球團跟球員簽僱傭契約,
就一定會被認定是僱傭契約嗎??
※ 編輯: acerttt (59.120.32.242 臺灣), 09/01/2023 11:39:30
剛剛又想到個問題,有乳摸是說大聖覺得簽的是<意向書>這跟契約又有什麼差別?
※ 編輯: acerttt (59.120.32.242 臺灣), 09/01/2023 11:43:36
推 ZIDENS: 就是備胎的意思31F 09/01 1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