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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新聞] 撿到女大生錢包親自送返 公車司機反被控
時間 Tue Jan 21 13:17:12 201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易,2765
【裁判日期】 1020918
【裁判案由】 侵占
節錄如下:
(二)賴●●在便利商店遺落其錢包當時,其錢包內尚有現金6200
元之事實,業據證人賴●●於偵查中證述:案發當天伊錢包
內原本有現金6500元,伊在上開便利商店先拿錢包內500 元
紙鈔支付伊在雅虎奇摩網站所訂購之泳衣專用加厚墊,該物
品價格200 多元,因此找回現金200 元即2 張佰元紙鈔及一
些零錢,伊將該2 張佰元紙鈔放回錢包,其餘零錢放在另一
個零錢包,錢包中另外之現金6000元共6 張仟元紙鈔,係伊
預計於102 年3 月12日去日本之預算,打算在案發當天去新
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上之臺灣銀行兌換日幣,因此伊確定當天
錢包內,支付所購買上開物品後,還有6200元等語(見偵卷
第24頁、第51頁),觀諸證人賴●●就案發當日如何使用錢
包內金錢之原因、地點、過程及紙鈔數量、購買物品後紙鈔
、零錢變換情形等情節之證述,始終如一,並無瑕疵可指,
核與卷附賴●●所提出之帳號「o●●●」雅虎奇摩網站購
物中心購物明細影本1 紙,顯示購買「絕對心機泳衣專用加
厚墊」、價格250 元、付款方式:超商付款取貨等明細相符
(見偵卷第53頁),且經檢察官於102 年7 月16日當庭勘驗
賴●●手機內,確實有雅虎奇摩網站購物中心所傳送通知賴
●●於102 年2 月28日前至萬板7-11便利商店取貨之訊息(
見偵卷第52頁),足以佐證證人賴●●上開證述網路購買物
品等情,並非無稽,另佐以卷附賴●●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1 紙(見偵卷第28頁),賴●●確實於102 年3 月12日出
境,於3 月16日入境,亦與上開證述其預計於102 年3 月12
日去日本等情相符,益徵證人賴●●之證述,有所憑據,並
非憑空捏造。此外,衡諸該6200元對於賴●●而言,係一筆
重要之金錢,業據證人賴瑞●於偵查中證述:賴●●錢包內
之金錢係其要去日本北海道旅遊結匯所用,因賴●●目前是
學生,並沒有工作,故6200元對賴●●係一筆很大數目等語
明確(見偵卷第41頁),故賴●●對於此筆6200元現金數量
之印象應該特別深刻,且案發後賴●●隨即報警處理,記憶
猶新,不致於有記憶錯誤、誤記現金數量之情。再者,賴●
●與被告素未謀面並無任何仇隙,賴●●顯無構陷被告之不
良動機或特定目的,當無不顧遭受偽證罪之處罰風險,無端
誣陷被告之必要。綜上各情,足認證人賴●●上開證述,堪
以採信,賴●●在便利商店遺落其錢包當時,其錢包內尚有
現金6200元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被告於上開時、地有
侵占賴●●遺落之錢包內6200元之行為,應無疑義。
些零錢,伊將該2 張佰元紙鈔放回錢包,其餘零錢放在另一
個零錢包,錢包中另外之現金6000元共6 張仟元紙鈔,係伊
預計於102 年3 月12日去日本之預算,打算在案發當天去新
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上之臺灣銀行兌換日幣,因此伊確定當天
錢包內,支付所購買上開物品後,還有6200元等語(見偵卷
第24頁、第51頁),觀諸證人賴●●就案發當日如何使用錢
包內金錢之原因、地點、過程及紙鈔數量、購買物品後紙鈔
、零錢變換情形等情節之證述,始終如一,並無瑕疵可指,
核與卷附賴●●所提出之帳號「o●●●」雅虎奇摩網站購
物中心購物明細影本1 紙,顯示購買「絕對心機泳衣專用加
厚墊」、價格250 元、付款方式:超商付款取貨等明細相符
(見偵卷第53頁),且經檢察官於102 年7 月16日當庭勘驗
賴●●手機內,確實有雅虎奇摩網站購物中心所傳送通知賴
●●於102 年2 月28日前至萬板7-11便利商店取貨之訊息(
見偵卷第52頁),足以佐證證人賴●●上開證述網路購買物
品等情,並非無稽,另佐以卷附賴●●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1 紙(見偵卷第28頁),賴●●確實於102 年3 月12日出
境,於3 月16日入境,亦與上開證述其預計於102 年3 月12
日去日本等情相符,益徵證人賴●●之證述,有所憑據,並
非憑空捏造。此外,衡諸該6200元對於賴●●而言,係一筆
重要之金錢,業據證人賴瑞●於偵查中證述:賴●●錢包內
之金錢係其要去日本北海道旅遊結匯所用,因賴●●目前是
學生,並沒有工作,故6200元對賴●●係一筆很大數目等語
明確(見偵卷第41頁),故賴●●對於此筆6200元現金數量
之印象應該特別深刻,且案發後賴●●隨即報警處理,記憶
猶新,不致於有記憶錯誤、誤記現金數量之情。再者,賴●
●與被告素未謀面並無任何仇隙,賴●●顯無構陷被告之不
良動機或特定目的,當無不顧遭受偽證罪之處罰風險,無端
誣陷被告之必要。綜上各情,足認證人賴●●上開證述,堪
以採信,賴●●在便利商店遺落其錢包當時,其錢包內尚有
現金6200元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被告於上開時、地有
侵占賴●●遺落之錢包內6200元之行為,應無疑義。
翻譯:告訴人對於所有金額及交易細節瞭若指掌,且有所佐證,再加
上兩人無冤無仇,故認定錢包裡面確實有錢。
(三)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衡諸賴●●遺落錢包之地點在便利
商店內,因此其在便利商店內購買物品時欲付款時即應察覺
其錢包是否拉鍊未拉上,然賴●●當時尚從其錢包內取錢付
帳,業如前所述,可見當時錢包內尚有金錢,再者,當賴●
●購買物品後坐在便利商店內時,其將錢包放在其面前之桌
上,此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在卷可按(見偵卷第43頁),賴●
●亦理應察覺其面前之錢包是否有何異狀,且依監視器畫面
所拍得情形,賴●●在當時並無任何積極翻找錢包之動作,
顯見當時錢包內之現金並無遺失。反觀諸被告之行舉則有諸
多不合常理之處:首先,據被告供稱:其拾獲錢包後,將錢
包放入自己外套內攜回家中等語(見偵卷第2 頁反面、第23
頁),可見被告在便利商店內拾獲賴●●遺落之錢包後,並
未立即為其他處置,反而將該錢包放入自己之外套內,並將
錢包攜回家中,被告既然知悉該錢包並非自己所有之物,何
以要將他人物品攜回家中,被告之行舉顯然與常情有異;其
次,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回家後並未察看錢包,僅
快速拿鑰匙就出門,要將錢包送還失主云云(見本院卷第18
頁),若被告供述屬實,則可推知被告在回家前已知悉失主
之住家地址,然觀諸上開7-11便利商店距離證人賴●●住處
僅350 公尺,而距離被告位於莒光路居所、再到證人賴●●
住處距離總共1.1 公里,此有Google地圖列印資料1 份在卷
(見偵卷第56頁至第56頁反面),衡情被告於離開便利商店
時,自可前往賴●●之住處,然被告卻捨近求遠,先返家後
再至賴●●住處,如此迂迴前往,亦與常情有違;再者,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又供稱:其從便利商店走路回家不用5 分
鐘,回家後至賴●●家中不超過20分鐘云云(見本院卷第18
頁),若被告供述屬實,則可推知被告離開便利超商、返家
後再至賴●●家中之時間總計不超過25分鐘,然觀諸卷附監
視器畫面顯示,被告拾獲錢包離開便利超商之時間為14時59
分許(見偵卷第44頁反面),被告騎車至證人賴●●住處時
已為15時50分(見偵卷第10頁),時間相距已將近1 個小時
,被告上開所辯,顯然與監視器畫面顯示之時間不同,被告
所辯是否與事實相符,亦非無疑;末者,佐以證人賴瑞●於
偵查中明確證稱:被告於返還錢包時說其係從莒光路之巷子
撿到,其確定被告說莒光路巷子撿到,旁邊並沒有吵雜情形
,假如被告有講7-11,伊一定會聽到等語(見偵卷第40頁)
,足見被告返還錢包時,欲製造錢包內之金錢早已遭他人取
走之假象,以遂行其侵占遺失物之犯行。綜上所述,被告所
辯顯與事實不符,亦與常情相違,顯係卸責臨訟之詞,均不
足採。
商店內,因此其在便利商店內購買物品時欲付款時即應察覺
其錢包是否拉鍊未拉上,然賴●●當時尚從其錢包內取錢付
帳,業如前所述,可見當時錢包內尚有金錢,再者,當賴●
●購買物品後坐在便利商店內時,其將錢包放在其面前之桌
上,此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在卷可按(見偵卷第43頁),賴●
●亦理應察覺其面前之錢包是否有何異狀,且依監視器畫面
所拍得情形,賴●●在當時並無任何積極翻找錢包之動作,
顯見當時錢包內之現金並無遺失。反觀諸被告之行舉則有諸
多不合常理之處:首先,據被告供稱:其拾獲錢包後,將錢
包放入自己外套內攜回家中等語(見偵卷第2 頁反面、第23
頁),可見被告在便利商店內拾獲賴●●遺落之錢包後,並
未立即為其他處置,反而將該錢包放入自己之外套內,並將
錢包攜回家中,被告既然知悉該錢包並非自己所有之物,何
以要將他人物品攜回家中,被告之行舉顯然與常情有異;其
次,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回家後並未察看錢包,僅
快速拿鑰匙就出門,要將錢包送還失主云云(見本院卷第18
頁),若被告供述屬實,則可推知被告在回家前已知悉失主
之住家地址,然觀諸上開7-11便利商店距離證人賴●●住處
僅350 公尺,而距離被告位於莒光路居所、再到證人賴●●
住處距離總共1.1 公里,此有Google地圖列印資料1 份在卷
(見偵卷第56頁至第56頁反面),衡情被告於離開便利商店
時,自可前往賴●●之住處,然被告卻捨近求遠,先返家後
再至賴●●住處,如此迂迴前往,亦與常情有違;再者,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又供稱:其從便利商店走路回家不用5 分
鐘,回家後至賴●●家中不超過20分鐘云云(見本院卷第18
頁),若被告供述屬實,則可推知被告離開便利超商、返家
後再至賴●●家中之時間總計不超過25分鐘,然觀諸卷附監
視器畫面顯示,被告拾獲錢包離開便利超商之時間為14時59
分許(見偵卷第44頁反面),被告騎車至證人賴●●住處時
已為15時50分(見偵卷第10頁),時間相距已將近1 個小時
,被告上開所辯,顯然與監視器畫面顯示之時間不同,被告
所辯是否與事實相符,亦非無疑;末者,佐以證人賴瑞●於
偵查中明確證稱:被告於返還錢包時說其係從莒光路之巷子
撿到,其確定被告說莒光路巷子撿到,旁邊並沒有吵雜情形
,假如被告有講7-11,伊一定會聽到等語(見偵卷第40頁)
,足見被告返還錢包時,欲製造錢包內之金錢早已遭他人取
走之假象,以遂行其侵占遺失物之犯行。綜上所述,被告所
辯顯與事實不符,亦與常情相違,顯係卸責臨訟之詞,均不
足採。
翻譯:被告因為帶著皮包回家了一趟、又對於時間交待不明,再加上
有人舉證被告提及拾獲地點時有假造之疑,不足採信。
結論:
1.以後見到遺失物,除非無任何雜事纏身,不然不要輕易拾取。
2.拾取後,一定要沿路將拾獲物高舉,並選擇有監視器之路段"以最短路徑"
送交遺失者或公單位,最好全程錄影。
3.若非當面交予遺失者,記得以最大音量將拾獲地點昭告天下,並錄影存證。
遇到這種事,真的不要太熱心,打電話給警察來處理就好。除非有辦
法全程採證,不然風險就會像這樣要到高院才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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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82.113.215
→ :●●1F 01/21 13:17
推 :重點是女大學生 記得拿到三寶皮包直接丟掉比較保險2F 01/21 13:18
推 :●_●3F 01/21 13:18
推 :地上的東西真的是不要撿最好4F 01/21 13:18
推 :泳衣專用加厚墊5F 01/21 13:18
推 :結論我笑了。以最大音量將拾獲地點昭告天下:錢包!誰他媽6F 01/21 13:19
推 :<(◥█◤△◥█◤ )> 就全程錄影好啦7F 01/21 13:19
→ :古人有教 路不拾遺 放著就好8F 01/21 13:19
→ :的錢包掉啦~~~~~~~~?!快他媽來拿啊啊啊!9F 01/21 13:19
→ :絕對心機泳衣專用加厚墊10F 01/21 13:19
推 :只要看到包包是女用款式 就不要撿 撿了八成會出事11F 01/21 13:19
→ :問題是誰知道在這個人撿到前別人有沒有動過皮包?12F 01/21 13:19
主文第一點節錄:
該錢包於賴●●遺忘於桌上後至被告帶離之此段期間內,並無任何
其他人接近碰觸該錢包之事實,業據證人賴●●於警詢時、偵查中
證述綦詳(見偵卷第4-5 頁、第23-25 頁、第51-52 頁),復有卷
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之勘驗筆
錄1 份(見偵卷第43-44 頁)在卷可稽,此部份之事實堪予認定
小七的監視器:偶敢發誓~系金A~
→ :泳衣專用加厚墊....貧乳13F 01/21 13:19
推 :不要那麼大聲 別讓老人家聽見 ~~~~~~~~~~~~~~~~14F 01/21 13:20
→ :連報警都不要 有可能會被查到 太麻煩了15F 01/21 13:20
推 :拿了泳衣專用加厚墊就忘了錢包16F 01/21 13:20
→ :不要撿最好 連地上的發票、紅包啥的都不要撿17F 01/21 13:21
推 :還是壞人好當18F 01/21 13:21
推 :=================絕對心機泳衣專用加厚墊==================19F 01/21 13:21
推 : 這下大家都知有買墊了20F 01/21 13:22
→ :查了一下 這產品可以增大兩個cup21F 01/21 13:23
→ :鄉民別這樣22F 01/21 13:23
→ :"絕對心機泳衣專用加厚墊" 這有點糗23F 01/21 13:23
→ :SOP不是先看證件是否正妹 不是就清空丟垃圾桶 是就聯絡她24F 01/21 13:24
推 :花了6500增大兩個cup 值得啦25F 01/21 13:24
推 :泳衣專用加厚墊!!!!!!!!!!!!!!!!!!!!!!!!!!!!!!!!!!!!!!!!!!26F 01/21 13:24
→ :貧乳無誤27F 01/21 13:24
推 :法院認證的貧乳?28F 01/21 13:25
推 :貧乳XDDDDD29F 01/21 13:25
推 :法院認證的30F 01/21 13:25
※ 編輯: Insania 來自: 115.82.113.215 (01/21 13:30)推 :D想變成F不行嗎 XDDD31F 01/21 13:26
推 :絕對心機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32F 01/21 13:26
推 :以後直接丟垃圾桶最穩33F 01/21 13:26
推 :都不要撿就好了啦,之前去餐廳看到3張百元鈔在地上35F 01/21 13:27
推 :Cup升級 腦容量沒一起升級36F 01/21 13:27
→ :樓下有需要 絕對心機泳褲專用加厚墊37F 01/21 13:27
推 :tw.buy.yahoo.com/gdsale/gdsale.asp?gdid=354787838F 01/21 13:28
→ :就假裝什麼都沒看到,也不喊地上有錢39F 01/21 13:28
推 :XDDDDD加厚墊40F 01/21 13:28
推 :結果回家後發現兩片厚墊裡面各塞了 3100 ..41F 01/21 13:28
推 :瞬間增加2CUP 心機小魔術 嗯...42F 01/21 13:30
推 :真想認識這位失主 看看她到底是什麼樣的人...43F 01/21 13:30
推 :裡面有名字沒馬賽克到?44F 01/21 13:30
→ :"泳衣專用加厚墊"??是騙人用胸墊嗎??46F 01/21 13:31
→ :碗形下厚上薄式泳墊 泳衣專用泡綿 一組2入超爆乳專用 ...47F 01/21 13:31
→ :被告被拍到在便利商店撿到錢包卻謊稱在路邊撿到48F 01/21 13:32
→ :還這麼多人護航...
→ :還這麼多人護航...
推 :最關鍵的泳衣專用加厚墊你竟然沒上色50F 01/21 13:32
來了~來了~
這樣應該夠顯眼囉~
推 :東西不要亂檢,萬一是冥婚的怎麼辦?51F 01/21 13:32
→ :原告賴●● 證人賴瑞●52F 01/21 13:32
推 :絕對心機泳衣專用加厚墊絕對心機泳衣專用加厚墊53F 01/21 13:33
推 :貧乳有貧乳的市場 不過是迷你市場54F 01/21 13:33
推 :以後跟這個女生交往可以告她詐欺嗎?? 絕對心機55F 01/21 13:33
推 :更好笑的是下面出貨時外包裝皆不會顯示商品,及採用不透明56F 01/21 13:35
→ :包裝,請安心購買。 但是現在大家都知道她買了
→ :包裝,請安心購買。 但是現在大家都知道她買了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網站裡面可以看~~58F 01/21 13:37
→ :話說直接去查判決書就可以看到姓名了耶 XDDD59F 01/21 13:37
推 :我只看到加厚60F 01/21 13:38
※ 編輯: Insania 來自: 115.82.113.215 (01/21 13:40)→ :賴瑞●=賴瑞金 是那個美國名人嗎?61F 01/21 13:38
推 :法院認證的貧乳XDDDDDDD62F 01/21 13:39
推 :賴瑞金 XDDDDDDDDDDDDDDD63F 01/21 13:39
→ :Larry king64F 01/21 13:39
→ :一般人撿到會給櫃檯吧.....65F 01/21 13:41
推 :泳衣專用加厚墊66F 01/21 13:41
→ :你上的顏色也太難閱讀了67F 01/21 13:41
→ :所以因為兩人無冤無仇就採信裡面有6000多的證詞?如果68F 01/21 13:41
→ :那女的擺明要騙錢 這不就是合理的動機了嗎
→ :那女的擺明要騙錢 這不就是合理的動機了嗎
推 :第十四行的賴小姐是賴●●本人嗎?70F 01/21 13:42
小的打太多●●
眼花漏看了~^.<
→ :女方有報案基本上錢包在小七監視器下沒人打開女方假報很容易71F 01/21 13:43
→ :就會觸犯誣告
※ 編輯: Insania 來自: 115.82.113.215 (01/21 13:46)→ :就會觸犯誣告
推 :XDXDXDXD73F 01/21 13:45
推 :想看高等法院的判決書74F 01/21 13:46
推 :司機問題頗大.....科科75F 01/21 13:47
推 :司機看起來有問題吧76F 01/21 13:49
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437號77F 01/21 13:49
→ :判他有罪的判決書當然看起來司機有問題阿
→ :判他有罪的判決書當然看起來司機有問題阿
推 :==============絕對心機泳衣專用加厚墊=============79F 01/21 13:51
推 :這判決實在大有問題80F 01/21 13:52
→ :那麼多告性侵連鬼都不信的還不是照樣告?會怕誣告?81F 01/21 13:52
推 :XDD82F 01/21 13:54
推 :當無不顧遭受偽證罪之處罰風險??能這樣推斷 怎麼不推斷83F 01/21 13:54
推 :感謝duo0518大84F 01/21 13:54
→ :司機應無幹錢後還把錢包送回原告家中之理由85F 01/21 13:55
→ :科科性侵是吃完以後 這個是說釣魚,萬一沒釣到還會出事86F 01/21 13:55
→ :3.5cm耶 真心機87F 01/21 13:56
推 :踢到臭水溝吧88F 01/21 13:56
→ :因為在小七撿到有錄影 不還就直接GG了89F 01/21 13:56
→ :證件拿回來就好了 下次整個包都給你送進下水道90F 01/21 13:57
推 :法院認證的洗衣板91F 01/21 13:57
→ :高等的推論才好玩吧就算有6K 可能是櫃台走到餐桌中間錢就掉了92F 01/21 13:59
推 :高院的問題更多,監視器拍到司機在-4"內"用餐桌上帶走93F 01/21 14:02
→ :拿去給她家給她爸說巷口撿到?超級有鬼.....
→ :拿去給她家給她爸說巷口撿到?超級有鬼.....
→ :絕對心機泳衣專用加厚墊 wwwww95F 01/21 14:04
→ :另外高院說沒人會拿錢還錢包:96F 01/21 14:05
→ :這款警察!A遺失物侵吞4千元起訴
→ :大溪分局1員警涉嫌侵吞遺失物
→ :這款警察!A遺失物侵吞4千元起訴
→ :大溪分局1員警涉嫌侵吞遺失物
推 :簡單講就是證據不足 男的疑點很多 女的如果有證據皮包裡99F 01/21 14:06
→ :拾遺不昧做半套奉還皮包暗槓手機100F 01/21 14:06
→ :原本就有6200 男的就GG了101F 01/21 14:07
→ :簡單來說應該用原告不能證明裡面有錢,罪疑有利被告102F 01/21 14:08
→ :監視畫面有拍到皮包裡有六千元嗎?6200有收進皮包的證103F 01/21 14:08
推 :絕對贊成沒證據就是無罪論!但司機太可疑絕對不可否認!104F 01/21 14:08
→ :據才能往下討論啊 ....105F 01/21 14:08
→ :這種就是自己吞下去啦,自己不小心...106F 01/21 14:08
→ :高院其它為了推論無罪的說明才違背現實,就是有只還證件A走有107F 01/21 14:09
→ :價物品的
→ :價物品的
→ :以後看到皮包掉地上都要先錄影存證還要找監視器才行109F 01/21 14:09
推 :地上東西還是不要亂撿比較好 長輩說檢紅包就冥婚還滿有110F 01/21 14:11
→ :警惕效用的...
→ :警惕效用的...
推 :-4撿到錢包卻說是巷子撿到?! 很有問題阿這個112F 01/21 14:13
推 :ψ-(._. )>113F 01/21 14:19
推 :推論無罪只是說對於判有罪還是有疑慮啊 是檢察官要證明被114F 01/21 14:20
→ :告有罪 這案子看不出檢察官除了女大生證詞外 有什麼其他
→ :證據證明裡面有錢 這種被害人和被告有利害關係的 證詞本
→ :來就不太可信
→ :告有罪 這案子看不出檢察官除了女大生證詞外 有什麼其他
→ :證據證明裡面有錢 這種被害人和被告有利害關係的 證詞本
→ :來就不太可信
推 :怪不得人家就算撿到錢也寧願不送去警局~被當賊看118F 01/21 14:22
→ :因為你無法知道你是第幾手看到的錢包~錢有沒有拿走都不知
→ :不過我是相信裡面有6200~~至於誰拿這一點很難釐清
→ :因為你無法知道你是第幾手看到的錢包~錢有沒有拿走都不知
→ :不過我是相信裡面有6200~~至於誰拿這一點很難釐清
→ :有個地方沒加密,賴瑞X;還差一個字 XD121F 01/21 14:25
→ :原告敗在無法證明有錢 其它的其實都有利原告 被告是第一個撿122F 01/21 14:27
→ :到的(有小七錄影)
→ :到的(有小七錄影)
推 :要證明裡面有多少錢大概比登天還難124F 01/21 14:34
推 :絕對心機泳衣專用加厚墊 忘了上色125F 01/21 14:35
→ :這法官腦補也太嚴重了吧 根本都沒有實質證據
→ :這法官腦補也太嚴重了吧 根本都沒有實質證據
→ :妹一定很正127F 01/21 14:46
→ :絕對心機泳衣專用加厚墊XDDD128F 01/21 15:06
推 :以後撿到我連警局都不送 直接丟郵筒 不然被人告自認倒楣129F 01/21 15:23
推 :從案號找到判決書就可以找到女生名字跟yahoo id了XD130F 01/21 15:44
推 :絕對心機XDDDDDD131F 01/21 16:35
推 :送警局的路上要不要一路錄影132F 01/21 16:41
→ :其實小七拍到付款+找零 表示該錢包必定還有錢 實質證據133F 01/21 16:42
→ :只是無法證明有6200
→ :只是無法證明有6200
→ :就不要撿啊135F 01/21 16:58
推 :A完錢之後 看到證件照很正 送回家想認識本人一下也不奇怪136F 01/21 17:23
推 :原PO人才台灣還有救XDD137F 01/21 18:09
→ :這篇最紅的是加厚墊.....138F 01/21 19:13
推 :以後發現遺失物是貧乳的要馬上無視139F 01/21 19:20
→ :男的應該很後悔..撿到加厚墊搞不好還不會被告..140F 01/21 22:18
推 :絕對心機泳衣專用加後墊 只要250141F 01/21 22:40
推 :正妹142F 01/21 22:46
推 :絕對心機泳衣專用加厚墊 XDDDDDDDDDDDDDDDDDDD143F 01/21 23:34
推 :叫遊民來撿 皮包掉了 麻煩之餘另外附送提心吊膽144F 01/21 23:55
推 :六千塊? 想去日本玩的預算?145F 01/22 01:01
噓 :有夠噁心的一篇146F 01/23 02:21
噓 :六千也想去日本147F 01/23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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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1-21 11:33 ■ [新聞] 撿到女大生錢包親自送返 公車司機反被控
● 01-21 13:17 ■ Re: [新聞] 撿到女大生錢包親自送返 公車司機反被控
01-21 13:27 ■ Re: [新聞] 撿到女大生錢包親自送返 公車司機反被控
01-21 14:02 ■ Re: [新聞] 撿到女大生錢包親自送返 公車司機反被控
01-21 14:06 ■ Re: [新聞] 撿到女大生錢包親自送返 公車司機反被控
01-21 14:28 ■ Re: [新聞] 撿到女大生錢包親自送返 公車司機反被控
01-21 15:14 ■ Re: [新聞] 撿到女大生錢包親自送返 公車司機反被控
… ×9
( ̄︶ ̄)b warrenchen, qwe2013 說讚!
2樓 時間: 2014-01-21 14:33:48 (台灣)
→
01-21 14:33 TW
PO出了判決書能改變了甚麼? 支那共匪針對南京老太跌倒事件的本質就是相信老太的跌倒是扶起者推的. 支那台北一樣對此事件的看法同樣是相信女大生的"錢"是撿拾者拿的. 共匪的判決書跟此篇的內容一樣精彩: 你既然沒有推人幹嘛去扶他? 去扶了他就代表你推人~ 兩案的本質差別在哪?
3樓 時間: 2014-01-21 14:37:34 (台灣)
→
01-21 14:37 TW
就因本質相同.所以結果也會相同. 支那的案子最後形成老人跌倒無人扶. 台灣的案子最後形成錢包掉了"從此不可能回來"~
4樓 時間: 2014-01-21 14:39:54 (台灣)
推
01-21 14:39 TW
在地上看見現鈔我也不敢撿呀!(可能是釣魚哩!) 養成良好習慣~別碰不是你自己的東西喔!
5樓 時間: 2014-01-21 14:41:39 (台灣)
→
01-21 14:41 TW
賴●●錢包內之金錢係其要去日本北海道旅遊結匯所用,因賴●●目前是 學生,並沒有工作,故6200元對賴●●係一筆很大數目等語明確(見偵卷第41頁) 賴是學生,並沒有工作,怎麼支付去日本北海道旅遊的旅費? 這旅費是 比6200還要更大的一筆超大數目,賴●●應當交代金錢來源
6樓 時間: 2014-01-21 14:46:07 (台灣)
→
01-21 14:46 TW
台灣的案子最後形成錢包掉了"從此不可能回來"的現象之後. 有心人就可以大聲得叫著[台灣不愧是鬼島~]
10樓 時間: 2014-01-21 16:20:34 (台灣)
→
01-21 16:20 TW
皮包裡有沒有錢?我想只有當事者知道。 我自己的皮包以前掉過,有人撿到送去警局,警察送到我家,然後裡面的錢全都沒了,所以你說那女生一定有問題嗎?其實不見得,再者那位司機自己也很有問題,撿到別人錢包還拿回家,這不就是所謂的瓜田李下之嫌嗎?再者撿到的地點還報錯,這不是很有問題嗎?
11樓 時間: 2014-01-21 17:21:47 (台灣)
→
01-21 17:21 TW
deegs10221 整個就是同意你的說法! 我真的覺得翻人家錢包,還跑到人家家裡,這行為真的很詭異!
12樓 時間: 2014-01-21 17:57:11 (台灣)
→
guest-3HwQBF
01-21 17:57 TW
deegs10221 錢沒了,送警局有用嗎? 妳一樣會懷疑是撿到的人拿走了,或是警察拿走了?
13樓 時間: 2014-01-21 18:06:27 (台灣)
→
+2
01-21 18:06 TW
誰欠你的? 自己不小心掉了.幫你撿回去還要被當賊. 這是在訴求甚麼價值觀與社會氛圍? 法院的審判就是決定社會上"行與不行"的分界. 偷竊是犯罪.是不行的.大家都知道.因為體制裡的法院會用判例來告訴人民偷竊是犯罪. 同樣的.法院也可以用此案例來告訴大眾.撿到錢包就是犯罪~
14樓 時間: 2014-01-21 18:12:26 (台灣)
→
+1
01-21 18:12 TW
是在蠢幾點的啦...人家剛好要急著回家吃飯幹啥的,先回去後看到內容物想說附近,結果直接送去是沒可能嗎?撿到你的錢我還要把事情都推掉,先去還你錢包就對了?你我老闆?
15樓 時間: 2014-01-21 18:13:42 (台灣)
→
01-21 18:13 TW
然後不覺得小偷抽掉裡面的錢,在把他拿去還給失主這種行為很奇怪嗎?有這種小偷嗎???
16樓 時間: 2014-01-21 18:34:00 (台灣)
→
guest-25CxyO
01-21 18:34 TW
司機一定不帥~全案偵結!
17樓 時間: 2014-01-21 18:34:38 (台灣)
→
guest-15v8CL
01-21 18:34 TW
賴瑞●是證人,貧乳告訴人是賴怡●
18樓 時間: 2014-01-21 19:05:05 (台灣)
→
-1
(編輯過) TW
會說有問題是 "司機說的"拾獲地點"不符實際地點阿" 還有就是影帶裡的畫面是沒有人動過,直到那司機拿走 再者把失物拿回家,對方當然會認為是你把錢拿走。 自己做出這種惹人懷疑的事,被懷疑怪誰? 還有如果你真的要急著做什麼,那為什麼還要撿回家?再者我想要強調的是,因為現在很多人都倒向司機那邊,認為那女孩想要騙錢,但是事實上"有沒有錢只有當事的那個女生跟司機兩個人知道"萬一最後真相是裡面真的有錢,而且那司機把錢拿走呢?
20樓 時間: 2014-01-21 19:09:07 (台灣)
→
guest-15v3li
01-21 19:09 TW
撿回家看到身分證是正妹想還回去套交情,殊不知________
24樓 時間: 2014-01-21 20:23:34 (台灣)
→
01-21 20:23 TW
地上的東西不要亂撿....路上有人倒下不要亂扶...當學生時曾經在公車站撿到手機,先打電話給失主的家人約在派出所裡面等 對方卻帶好幾個長輩衝到派出所,開頭便是對我冷嘲熱諷 懷疑我是偷手機的人,說怕我偷打電話,到時候帳單要我負責 咄咄逼人的態度讓我當場哭出來,警察看不下去,調了監視器證明我的清白 那群惡劣的長輩也沒有為誤解我的態度道歉,反而假裝剛剛一切都沒發生我弟曾經去扶被機車A倒的阿罵,警察到現場時,那阿罵卻跟警察說是我弟撞他, 當時在鬧區,有好幾個路人跳出來當證人,一直跟阿罵和警察解釋我弟是無辜的, 連肇事騎士都看不下去,跟警察和阿罵表明自己是肇事者,我弟真的是無辜 但那阿罵還堅持不信一直瞪我弟,氣到我弟當場眼眶泛紅...
25樓 時間: 2014-01-21 20:27:36 (台灣)
→
+2
01-21 20:27 TW
社會就是冷漠,冷漠到沒辦法相信有人是純好心! 在這樣的社會當好心人,是不智之舉阿!
27樓 時間: 2014-01-21 20:40:03 (台灣)
→
+2
01-21 20:40 TW
不過推薦大家一個淨土,就是台東! 我去台東一個人旅行,房間不鎖門,東西放路邊,完全不會有人偷有人撿,人人都很親切! 受不了冷漠可以搬到台東!
29樓 時間: 2014-01-21 22:19:47 (台灣)
→
01-21 22:19 TW
感覺就是,被告拿了皮包內的錢,結果看到原告的證件照片發現是個正妹,就故意拿皮包去還原告,看可不可以來個偶像劇的超展開,可是萬萬沒想到原告會去調監視器畫面,發現錢包掉後從頭到尾只有被告一個人撿到...。
30樓 時間: 2014-01-21 22:23:48 (台灣)
→
01-21 22:23 TW
如果上述推論正確,那麼被告將來成為罪犯可能性很高,因為正常人的犯罪邏輯不可能會這樣思考,頂多撿到皮包,拿光裡面的錢,然後丟掉皮包。
31樓 時間: 2014-01-21 22:42:46 (台灣)
→
01-21 22:42 TW
可是被告卻是錢我要了,正妹我也要,犯罪手法粗造拙劣,一點也不合乎常理,但有在看社會新聞的網友可以發現,台灣大大小小刑事及民事案件裡,智慧型犯罪其實很少,這些加害人也並沒有多聰明,這些人通常只是較一般人更衝動,更貪心,更不計後果而已,我們也可發現通常被害人也有固定特徵,就是比一般人更善良、更沒防備心、遇到不合常理的事情更不會去思考...。
35樓 時間: 2014-01-22 09:30:08 (台灣)
→
guest-25DbMC
01-22 09:30 TW
這很簡單阿,只要對兩個人測謊,阿不就好了
38樓 時間: 2014-01-23 13:16:36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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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3:16 TW
正常人的想法 在一個店家內撿到東西 為了減少自己的麻煩會直接丟給店員處理 這個還帶回家後才拿去交還給遺失者 所以代表有看過皮包內有何東西 就算錢真的不是他拿的也變成他拿的了
39樓 時間: 2014-01-23 14:11:45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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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4:11 TW
全世界都知道新普森殺了自己的老婆. 但最後定奪的法官卻判新普森無罪.WHY? 就因為在司法世界裡.證據就是一切. 轉回這個案子來檢視. 1.誰能證明女孩的錢包裡有錢? 2.誰能證明女孩的錢包裡的錢是被告拿走的? 3.但最主要的重點根本不是上述的各種緣由. 因為支那台北的法院不是正常國家的司法. 支那台北的體制從來就是為了政治與權貴服務. 比方同樣是特別費放入口袋.馬英九無罪.民進黨的阿扁抓去關. 比方同樣是貪污官商勾結.賴素如林益世無罪.民進黨的抓去關. 比方同樣駕車肇事.有錢人的葉少爺酒駕害三命判六年. 無錢無勢者過失致死一命判五年. 比方同樣污染.大財團如日月光遠通就免罰.中小企業就沒這福利. 所以啦.支那台北的法院如果要對統一作出貢獻.為政治服務. 人民當然會很敏感的嗅出其中的貓膩~
10-12 23:08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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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u86:[自己刪除]
10-12 23:10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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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u86:[自己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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