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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3-09 20:34:54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Talkman (悲喜交錯)
標題 Re: [新聞] 納莉毀交易資料 存款147萬變16元
時間 Sat Mar  8 16:49:58 2014


※ 引述《Talkman (悲喜交錯)》之銘言:
: 噓 after1:在現行法規下你書的都是對的, 但最近開始討論舉證責任反轉   03/08 16:37
: 推 tvbic:應該是銀行要證明他有提領吧                                03/08 16:37
: → after1:就是為了考量兩造能力不對等所做的修法. 例如個資法         03/08 16:38
: → after1:所以法官現在這樣判是沒錯的, 但我們是輿論方. 我們要討論   03/08 16:38
: → freeunixer:個資法...科科.                                       03/08 16:39
: → after1:的應該是兼具公平正義的修法方向                           03/08 16:39

首先"現行法規"下就沒甚麼好爭議的
除非修法

再來輿論方通常都是用輿論殺人
我個人偏向看實際情況討論
法官判決有沒有不合理不合法這方面
並不是輿論就是對的,預設立場的輿論沒意義

另外這個個案跟舉證責任反轉沒甚麼關係
舉證責任反轉是針對於例如之前的食安問題
應由食品廠商證明自己的食品無誤
這是建立在一般民眾無法確認食品工廠狀況
但是這個事件本身交易紀錄民眾本來就可以由存摺取得
(自己不補摺或是搞丟不能怪銀行吧( ′-`)y-~)
所以並沒有民眾無法取得資訊的疑問在
你要討論舉證責任反轉並不是很適用這個案件

另外同前所述
你要提訴訟就應該是提出的人舉證
例如我要告你把我的錢搞丟
我要提出的是 1.我把錢交給你 而且 2.在你手上丟失的證據
而不是只要說明我有把錢交給你就可以告的成的
本來高先生就舉證不充分怎麼可能告的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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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xDxCxi 感冒嗎
To MxDxCxi: 不知道ㄟ= = 總之就是一陣一陣的痛﹨(╯▽╰)∕
★MxDxCxi 快生了才會這樣
To MxDxCxi: ............這位大嬸很有經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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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01.38
funnypeter:銀行也無法証明阿。。。1F 03/08 16:51
knowing:在你手上丟失我也要證明喔 奇怪2F 03/08 16:56
acesslai:存款單偽造也沒多大問題呀 高先生拿得出的東西太少了3F 03/08 16:57
knowing:我只要證明我錢有交給你就好4F 03/08 16:57
knowing:我是你的跟屁蟲 你丟掉的我還要證明?
after1:我同意你有提到的點. 我存疑的地方其實在於天災的判定6F 03/08 17:07
after1:銀行應該要證明他已經盡了盡力保護資料的義務. 而不能
after1:兩手一攤說:
after1:阿就天災阿
after1:我會提到個資法就是因為在駭客竊取公司客戶資料時.
after1:以往是由客戶舉證公司未妥善保護. 現已修法為公司舉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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