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3-09 20:36:0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納莉毀交易資料 存款147萬變16元
時間 Sat Mar 8 17:02:53 2014
※ 引述《Talkman (悲喜交錯)》之銘言:
: 噓 after1:在現行法規下你書的都是對的, 但最近開始討論舉證責任反轉 03/08 16:37
: 推 tvbic:應該是銀行要證明他有提領吧 03/08 16:37
: → after1:就是為了考量兩造能力不對等所做的修法. 例如個資法 03/08 16:38
: → after1:所以法官現在這樣判是沒錯的, 但我們是輿論方. 我們要討論 03/08 16:38
: → freeunixer:個資法...科科. 03/08 16:39
: → after1:的應該是兼具公平正義的修法方向 03/08 16:39
: 推 StylishTrade:存款單就形同借據啊 銀行就是債務人 03/08 16:50
: → StylishTrade:債務人要證明他還錢(被提領)了 當然要提出收據 03/08 16:50
: → StylishTrade:可以欠錢提不出還錢的收據 然後要債權人證明嗎 03/08 16:51
: → StylishTrade:你沒還錢 債權人要去哪裡生出證據證明你沒還? 03/08 16:52
: 噓 funnypeter:銀行也無法証明阿。。。 03/08 16:51
重點在於這個案子裡銀行其實根本不太需要舉證...
銀行只要收到法院傳票的時候聲明異議提出說明
老實說跟納莉颱風也沒甚麼關係
納莉颱風只是讓銀行有瑕疵而已
法院可以要求高先生提出沒取款的證據
但是沒取款的證據是無幾乎是不可能提出的
除非你可以舉出例如印鑑早已掛失但是未變更不可能領錢這種說明
不然基本上法官按照邏輯來看高先生的舉證瑕疵很大
當然順應民情來說法院不會這樣駁回
法院會召開兩造辯論庭
然後發現銀行是無奈的被告判高先生輸或是諭令兩造和解
但是銀行方應該不會接受和解
所以最後高先生還是會輸
因為他提起訴訟但是證據不完全
然後發現大家的觀念很奇怪...
都要被告舉證
那我可以隨便告人侵占然後要求對方舉證他沒侵占我的財產嗎...
--
不回了,我只是魯蛇鍵盤法官
這邊是八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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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01.38
※ 編輯: Talkman 來自: 114.25.101.38 (03/08 17:04)
噓 :銀行有瑕疵,所以不用負責?難怪你鍵盤法官1F 03/08 17:05
推 :銀行在接受客戶存款時. 就應該有保護交易資料的責任啦2F 03/08 17:13
→ :樓上正解3F 03/08 17:14
→ :關於銀行有沒有欠錢你的觀點是對的. 但關於銀行把資料丟失4F 03/08 17:15
→ :銀行要負的責才是我想討論的
→ :銀行要負的責才是我想討論的
推 :因為利益歸於被告吧...6F 03/08 17:17
噓 :財團必勝~銀行必勝~結案7F 03/08 17:18
→ :有證據偏在的情況下,法官可以令對造提出證據,並適度降8F 03/08 17:49
→ :低舉證責任
→ :低舉證責任
→ :因為現在原告是高先生 所以會先檢視高先生的證據很正常10F 03/08 19:16
→ :反正酸民的要求絕對不能拒絕,不然人質的性命就會危險.11F 03/0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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