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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guapisimo.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7-17 15:23:29
看板 WomenTalk
作者 FinalAce (王牌)
標題 Re: [難過] 關於洪仲丘事件T___T
時間 Sat Jul 13 13:33:12 2013


※ 引述《kudoshaki (法恩)》之銘言:
: ※ 引述《FinalAce (王牌)》之銘言:
: : 這是您在上篇文中自己提出的,你也曉得無限上綱因素就會包山包海,
: : 甚至最後推導出加害者的父母也是共犯,因為他們生出了加害者這樣的謬誤。
: : 然後您拿這種包山包海的說法試圖反駁我的論點,會正確嗎?
: : 可以避免落入包山包海的謬論中阿@@"
: : 這麼多人當兵,這麼多人樹敵,這麼多人沒背景,這麼多人違規。
: : 偏偏洪成了特殊個案,要去釐清究竟為什麼它會成為特殊個案是不是要從
: : 本事件中的因素去探討?
: 讓我引用一下你一開始說過的話
: 「可是其實他自己也需要負一部分的責任,什麼都按照規定來,就不會這樣了。」
: 也讓我重申一次,將「這樣」解讀為「死亡」是讀者的合理解讀
: 不過既然你說「這樣」是關禁閉,那就先照你的說法走
: 如果你的論點是「這些因素,抽掉一個因素都不會死」
再複習一下,這些因素是那些因素?

我提出的只有四個,背景、樹敵、違規、環境。
: 那你這句話「就不會關禁閉了」=>「因為不會關禁閉,所以就不會死了」
禁閉應該包含在背景、樹敵、違規、環境。這四個因素中的哪一個?

並不包含在內,禁閉是懲處,不包含在我提及四個因素下的。

什麼是違規?什麼是懲處?

違規與懲處是一樣的嗎?

念中文的K大不會認為兩者相同吧?

那既然懲處不包含在我提出的四個因素內...
: 是不是合理解讀?
你把禁閉抽掉,如何能套用我的觀點得出沒有禁閉就不會死的解讀?

您將禁閉錯誤分類在四個因素之中,卻試圖模仿我的論述方式推論,怎麼會是合理解讀?


: : 幾年之前誰的媽媽生了一把扇子是本事件還是另外的事件呢?
: : 將範圍限定在特定事件才不會包山包海阿@@"
: : 跟是否直接因果無關,您念法律,強調是否直接因果從上一篇就看的出來。
: : 您一直強調死的直接因果,您認為直接因果才比較客觀。
: : 卻忽略了觀察整件事情的脈絡。(認為XXXX才是客觀,這句話本身就是主觀想法了)
: : 要用比較接近您所學的方式來回應大概就是:
: : 只考慮殺人的那一刀,而忽略了犯案動機等脈絡,對事件的判斷是否不夠周延完整?
: : 殺人那刀是直接因果,只看因果怎麼會足夠?
: : 那你怎不說造成死亡的傷才叫做直接因果?好客觀,
: : 車禍過失撞死人,跟蓄意開車撞死人
: : 撞死人的那一下,那傷都是直接因果。
: : 結果兩件事可以下同樣判斷結論嗎?
: : 這樣能釐清為何過分強調直接因果會導出謬誤了吧?
我質疑的是:只考慮殺人那一刀,忽略犯案動機等脈絡,對事件的判斷不夠周延完整。

: 不小心操死 跟 蓄意操死 都是操死人
: 不小心撞死 跟 蓄意撞死 也都是撞死人
上面兩句我都同意
: 可以判斷的是「死亡的原因本身是否有辦法避免」
這我同意,但判斷的結果卻與您不同,下方文中解釋。
: 而非「殺人者的動機有沒有辦法替他緩刑」




========================以下錯誤請勿被誤導==============================
前面兩個舉例,您說的都是撞死人。

但您這句推論用詞為「殺人」,殺人罪、致人於死,都是弄死人。

但有些不同,詳細不同之處可以請學法律的BU大回答,

我只需要提出不同點即可。

先釐清您是否同意殺人可用致人於死來替代?

同意的話請繼續看下去...


這我無法同意,理由如下:

第一編  總 則  第九章  緩 刑

第74條(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
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過失者的動機與蓄意者不同。

動機可以影響判決究竟是各種殺人罪還是過失致死罪。

當判決受動機影響而成為過失致死罪的時候,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

的刑罰輕重程度就符合在緩刑要件下了。

但是因為動機被判處各種殺人罪

因而導致刑罰輕重程度超過緩刑的要件,那就連緩刑的機會都沒有了。

「動機是有辦法替致人與死者緩刑的」

所以我不同意你所說的

========================以上錯誤請勿被誤導==============================
: 「不小心」代表是意外,而無法避免
意外並非無法避免,泳池溺斃是種意外。

能不能透過絕對不去泳池來避免呢?可以吧?


: 「蓄意」對被害者而言是「必然」,也無法避免
蓄意並非無法避免,某個加害者蓄意對受害者做怎樣的事情。

蓄意的動機是什麼?有沒有辦法從動機上去防止而避免受害?

A搶了B的女友,因此B不滿蓄意殺害A。

不滿而蓄意的動機是怎麼造成的?A能不能透過不要搶B的女友防止B有殺他的動機?

不就避免被害的事實了嗎?

以上兩件敘述僅需要舉出例子可以反駁就沒問題了吧?

不用到100%適用於任何事件對嗎?
: : 大家,現在討論版能討論的、關切的重點是多數決方式嗎?
: : 霸凌事件下能不能依照事件中當事人所謂的「大家」意象來合理化霸凌行為?
: : 五個人打一個,其中五個的態度是「想霸凌別人」。
: : 被打的那一個只有他一個態度是「不想被霸凌」。
: : 然後五人表示:「大家」關心的目標,只有一個...

: : 這種「大家」想怎樣的論調不成了打壓言論自由最好的藉口?

: : 又來了,大多數人,大家,多數決?
: : 又用了多次,論證的依據非靠著多數決的概念不可嗎?
: 如果你能提出說服人的說法,少數也能變多數
某些特定情況來看,即便提出具有說服力的說法,對方也不見得會被說服。

尤其是在對人不對事的條件下。

為什麼這麼說?K大有注意過部分回應我的推文嗎?

純粹只有對我(人)的形容詞,或是態度,而缺乏對我論點(事)的反駁論述。

例如:阿你也就只能跳針阿~你以為你的想法很重要嗎?某人發文就是想紅啦~

類似這樣的言語,你說有在管說服力嗎?


簡單來說就是:我管論點怎樣理由能能不能說服?就是純看不慣你這個人不行嗎?

典型的對人不對事
: 一點一點來提
: 現在「洪生已經違規被處罰了」是大多數人認同的情況
: 那要提「為什麼他會違規,他的違規對死亡佔了多重要的影響,他要對自己的違規負責」
: 必須說明出
: 「他關禁閉這件事情是否等於對違規負責」
: 「除此之外,他還有什麼需要去做到(負責)的」
: 你認同前者,那就跟大多數人的想法一樣
一樣是怎樣?我文中的「這樣」就被誤解了,

有前車之鑑,所以我特地向您確認,您所謂的一樣意思是指:

「他關禁閉是等於對違規負責」

那我的答案是同意的。

況且我在這整串也不是第一次同意,只是莫名被無視而以。

以下稍後再回。
: 你否定前者,那你必須提出他違規這件事情「還有哪些需要負責的地方」
: : 這我並沒這樣說,哪裡看得出我表示我是先知?
: : 可以預測到他會死?真的預測的到在他上新聞前我就先投書爆料救人命了好嗎?
: 以會死亡為前提進行討論,並不等於預測
: 而是「從結果進行討論」
摁這邊我理解您的意思了,是我誤會BU大,對BU大感到抱歉。
: 你是以「知道他關禁閉,而他在禁閉中死亡」進行
: 「如果他不帶手機,他就不會關禁閉,也就不會死亡」這樣的討論的
: : 不見得喔@@"在合理篩選出的因素才有辦法反推得出缺一不可的結論。
: : 拿鄉民愛用的比喻,一位穿著清涼的女性被強暴。
: : 穿著清涼這種因素缺乏了就不會得到強暴結論嗎?
: : 事實上穿著清涼與否並不能決定是否被強暴吧?

: : 穿著不清涼的人也會被強暴阿@@"
: : 難不成您認為穿著清涼的女性被強暴,事後反推成因有辦法得出穿著清涼是造成
: : 強暴的必要因素?
: : 當然不行吧?因為篩選出的因素不合理啊!
: : 這樣不就證明了您這句話根本站不住腳?
: 同樣原案做為比喻
: 「洪生被關禁閉後死亡」,禁閉後未必會死亡
: 也有沒關禁閉就死掉的士兵
: 那禁閉不是被玩到死的必要因素吧?
在本案中來說,緊閉是必要因素的。

為什麼我提出的四個因素論點沒提到懲罰?

因為就像您前面像我確認的前提:「他關禁閉是等於對違規負責」

整個事件可以從關禁閉部分切開來談,也就是從懲罰方式切開。

為什麼這麼說?因為我提昌平安退伍,又多次強調人身安全。

被懲罰就會有造成人身安全的風險(或許不致死,也可能受傷。)

扣除莫名地意外的話,可以確定一件事:如果沒被懲罰一定能平安退伍

K大同意嗎?

而懲罰是軍方操死人犯罪行為的開始,同時又是紅對其違規行為負責的開始。

兩者同時進行卻又不衝突,服役期滿視同責任完了沒錯吧?


所以雖然緊閉是違規的,但緊閉期滿才是他負責完畢之時。

今天他因為在禁閉過程中被操死了,但禁閉期滿沒?

其實尚未,因此他對自己違規的責任未了,只是因為無法服完緊閉期。

判刑二十年的人,服刑十年之時死亡了,會被視同服刑期滿嗎?

其實沒滿啊!只是因為人往生了,變成爛帳,所以也沒得罰到底

(沒辦法為犯行負責到底)。

可是盲點在於緊閉開始的時候又剛好是犯罪行為的開始,

首先不合規定將人禁閉,然後禁閉之後把人操死。

但這邊犯罪行為談的不就是所謂「大家」想改變制度嗎?

我並沒有反駁想改變制度的心態,我也贊同。

但是我明明就是朝另一個方向去思考,我從洪身上做檢討。

而非軍方,那從他身上檢討的出發點的話,我範圍理當在他還沒被這樣懲處之前

的行為做論述。

也就是那四個因素,那四個因素只要缺一,都不會發展到被這樣懲處的地步。

也就避免了死亡的事實。



所以我回應的最前面也說過了,懲罰並不在我提出的四因素內阿@@"
: 你說了「什麼都按照規定來,就不會這樣了。」
: 在這次的案件中,禁閉不是死亡的必要因素的話

禁閉在本事件中是死亡的必要因素,只是不適用我四因素的推論方式。


因為四因素是在預防被下這種懲處之前的方法
: 為什麼關禁閉就不需要討論了吧?
很重要阿@@"

在本次事件中下這種懲處(關緊閉)就是一連串軍方弄死人違規行為的開始。

但是如果不要違規,就有機會能直接將懲處方式導向另一種方式。

不會禁閉,當然軍方也無從將人操死了。
: 那如果這次的案件中,禁閉是死亡的必要因素
: 是不是又要回到
: 「他帶手機所以關禁閉=>禁閉是死亡的必要因素=>他必須為死亡這件事情負責」
: 的邏輯中?
上面有解釋過,再說一次。

比照您箭頭的方向,來用圖式描述事情發生有個順序。

但是中間有重疊地帶

洪因為四因素(但四因素中他只須對違規負責)而被下了禁閉懲處(軍方已開始違規)

→洪開始被禁閉(軍方繼續違規操人)→最後洪死亡了,事件爆發。

洪需要對自己違規行為負責,違規的懲處是禁閉,禁閉期滿內他都是同未負全責。

今天因為人操死了,所以瘋狂檢討軍方疏失。

但沒人想到其實洪的禁閉期未滿啊?他仍然是待負責狀態,只是他沒辦法負責了。

因為洪的負責方式(禁閉)期滿之前就死亡了,所以我會認為他仍是需要負責狀態。

只是因為人死了無法追究,而且死亡剛好是服禁閉中斷之時。

所以被直接曲解成我認為他必須為死亡負責= =

他必須負責,負責的懲處是被關禁閉。

在禁閉期中死亡,因而未負責完畢。

不代表我說他需要為死亡負責好嗎?

會有人說我冷血嗎?事實真是如此。

洪仲丘抱歉,我不願說的這麼白,我不相信不說白沒人能理解,可惜我錯了。

以下等等再回


: 而你也說了「在合理篩選出的因素才有辦法反推得出缺一不可的結論。」
: 所以你認為你回應的原PO是以「不合理的篩選/不篩選來反推原因」嗎?

我是反駁以下KU大說的這句,然後我有舉例反駁。
: 在結果出現後反推原因 當然所有的因素都缺一不可

: 如果不是,「那你理應認為對方也是合理篩選的吧?」
您是不是誤判了什麼?
: : 我同意
: : 難道違規反而是正常的?違規算是異常狀態吧?
: : 所以按照您所說,不正常的東西介入導致禁閉死人,這邊違規也是可以考慮進去的阿@@"
: : 這反而落入了包山包海的迷思,變成歸因無限上綱。
: : 限定在我列出的四個因素中討論反而有辦法清楚看待事件。
: : 並不是說推力不推力,我原文敘述只有有錯與否
: : 違規有錯是事實,錯就該被檢討,該為錯誤負責。
: 他已經因為「關禁閉」而把責任負完了
: 你要說他要負責,就把「關禁閉」以外要負的責任說清楚講明白
: : 又來大多數了@@"
: : 有錯就有錯,我也解釋過各打五十大板只是描述雙方都有錯的俗語。
: : 還是你覺得一邊一大板,另一邊九十九大板這樣聽起來會比較通順?
: : 有人這樣用的嗎?

: 俗語全文是「昏官判案——各打五十大板」
: 你認為以原文來看,他要說的是依照狀況衡量各打多少,還是各打五十?
: 當然沒有人說「一邊一大板,另一邊九十九大板」
: 但是「各打五十大板,在這邊也是錯誤的使用方法」
謝謝指教,我知道這邊有誤用嫌疑,所以我在回應大的時候就先澄清了

追根究柢起來,各打五十大板並非我提出的,而是有人給我貼的標籤。

但基於我也是認同雙方都有錯的前提下,因此我並沒有因為用法的方式反駁這標籤。

然後直到現在您提出誤用的情況。
: : 依然是「大家」,你說大家想搞清楚什麼就由你說,我也不反駁。
: : 但你沒考慮到言論自由,大家想搞清楚什麼不代表我的意向就非得跟大家一樣。
: : 我發文想藉由洪案,檢視發生在洪身上的因素,來案例分析闡述如何平安退伍
: : 的方式不行嗎?
: : 我想搞清楚的是怎麼從這個案例印證出平安退伍的方式
: : 重點與否見仁見智,你可以說你認為什麼是重點,你覺得「大家」認為什麼是重點。
: : 不代表板上所有鄉民就只能將這些重點當成重點,其他部分就不能成為
: : 發文者所想表達討論的重點對吧?因為重點不同被打壓言論自由反而變成多數暴力。
: : 洪被整到快死的時候他的重點放在哪?
: : 「我不想被惡整,我覺得我快被操死了,我想休息,我想活下來!」
: : 可是那些霸凌他的人能否稱為案例中的「大家」?人多勢眾。
: : 這些所謂的大家的重點又在哪?
: : 「就是要整你,要操你。」
: : 因為個人的重點與「大家」不同而被刻意忽略、無視導致這樣一個不可挽回的結果。
: : 再討論這種多數欺負少數的霸凌案件的同時,竟然還有人能直接無視多數暴力
: : 的錯誤以「大家」認為怎樣的基礎來論述討論文該以何為重點?
: : 不是依據「大家」認同的重點來發文討論就被打壓。
: : 並非論證出我發文中推論錯誤的地方,而是以「大家」不認為是重點來反駁。
: : 有沒有發現多數暴力的可怕之處?稍不留神其實就在做一樣的事情了。
: : 希望以此為立論基礎的人都能想想
: : 究竟「大家」是否可以無限上綱直達評斷對錯的依據呢?
: 在肢體的暴力中,以寡是不能敵眾的
: 但是在言語的討論中,只要合理,寡能服眾
我也強調過「討論」數次,但多少回應是只針對人(也就是我)

而非事(論點)的?這樣的情況下根本無從討論起,怎麼有機會說服?

: 如果你要說你說的是重點,那就說清楚
摁我強調過了
: 不要說「別把話說死,留點轉圜餘地。」
: 不把話說死也是能把話說清楚的
謝謝指教
: 另外你的最後一句話
: 「究竟「大家」是否可以無限上綱直達評斷對錯的依據呢?」
在這句話的時候,有用證據不足的前提下來做比喻。


: 這句話,「看地方」
: 在有陪審團的法庭中,「大家」的確是可以負責判斷是否有對錯
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呢?
: 在量化研究中,「大家」的確可以判斷是否有該研究所指名的問題
量化更講究證據數據吧?

不足的情況下呢?
: 在文本當中,「大家」的確可以決定文本的解讀方式
: 在辯論當中,「大家」的確可以決定結果的對錯
: 以上,都是「言語」中,「大家」在合理地方的合理權力
以上都套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來再思考一遍。

結果會一樣?
: 而且就算一開始是少數,也可以藉由發言,成為多數的一個地方
: 如果你要說「你的情況是無法因為發言而讓自己成為多數的」
: 那就請你提出原因吧
摁我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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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24.6.75
kitten631:洗板洗夠了沒啊                                        07/13 13:34
kudoshaki:你對蓄意跟意外的否定我不認同,這會陷入因噎廢食的思考1F 07/13 13:37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4:35)
kudoshaki:另外「禁閉」是「違規」的結果,你認為不違規是一個因素2F 07/13 13:39
kudoshaki:那我認為把違規結果視為違規分類是可以被接受的
禁閉是懲處吧?

有違規不一定會被懲處

也不一定違規才會被懲處

懲處的種類也有許多種

所以可以明顯看到違規與懲處是兩碼子事。

違規可以獨立存在,懲處亦然。



分類怎麼有辦法一致?
kudoshaki:另外,我們從「結果」能判斷的是「死亡」而非動機4F 07/13 13:40
kudoshaki:動機不同可以緩刑,但是「這無法從結果判斷」
kudoshaki:我說的是「可以從死亡判斷出來的東西,只有死亡而非動機
masu1212:鬼打牆ㄟ 可以停了7F 07/13 13:43
masu1212:有種就去軍旅數字板戰 少在這丟人現眼啦
ElleryKid:不是學法的,就不要亂搬弄法律條文了,動機跟過失無涉。9F 07/13 13:49
ElleryKid:過失與故意的分野在於是否確定犯罪結果會發生,關動機
ElleryKid:屁事。
ElleryKid:換言之,過失根本不會有動機,故意才會有動機,可是動機
K大舉例不就是談過失?談動機?

動機的有無造成的影響不算動機的影響?


問題:被扣考會不會對期末成績造成影響

你的邏輯:被扣考根本不會有期末成績,有考試才有成績。

所以被扣考不會對期末成績造成影響。

這明顯詭異吧?扣考直接零分,沒扣考有機會拿分。

然後竟然可以用被扣考所以沒得考試,因此推論出對成績無影響?

扣考的有無造成成績的影響不算扣考的影響?








ElleryKid:根本不會影響故意或過失的判定,更不會影響緩刑要件。13F 07/13 13:53
hugosapphire:「動機」和「故意」不同,不要亂講。14F 07/13 13:53
我有說相同嗎?沒有的話這推文的用意是?好我知道你懂動機跟故意的不同了。

你只是想表示你懂什麼是嗎?
ElleryKid:你前面在那邊法理法理地胡言亂語,我就不跟你計較了,15F 07/13 13:54
ElleryKid:但要扯到要件解釋,這就必須跟你說明一下,修掉吧,不要
ElleryKid:誤導別人。
hugosapphire:動機是科刑時審酌的事項之一,不是判斷是否成立18F 07/13 13:56
kudoshaki:對不起我對這方面不清楚(跪)19F 07/13 13:56
hugosapphire: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你講法律的部分錯太大了。20F 07/13 13:56
這樣問好了,沒有動機有可能成立殺人罪嗎?請H大釋疑。
hugosapphire:有的人是不是覺得隨便抓幾條法律來就可講法啊???21F 07/13 13:59
我有說動機是殺人罪構成的要件嗎?何必多做解釋= =

我文中說的要件是我貼上的,緩刑要件。
iluvcorn:不是用詞代換一下 法條貼一貼 你就真的懂法律了..22F 07/13 13:59
嗯我懂不懂很重要嗎?

說出來的有沒有錯?有錯的話請指明,我會謝謝指教。

沒錯的話就好了懂不懂反而很重要?
hugosapphire:去網路上google幾個法條,開始大放厥詞,蛤???23F 07/13 13:59
hugosapphire:連個刑法總則的書也不看一下,蛤???
iluvcorn:看完之後也就笑一笑 覺得你很幽默25F 07/13 14:00
hugosapphire:把法律當做什麼啊?根本胡說八道一通嘛!!!26F 07/13 14:00
ElleryKid:前面那篇他鼓勵人家偽造簽名的,可以去朝聖一下wwww27F 07/13 14:00
summeruse:學法律的都出來駁斥了 可以不要在板上亂辯了嗎?沒什麼28F 07/13 14:01
summeruse:人認同你的文 要爭輸贏可以私下去戰嗎?
kudoshaki:...其實我也在推文建議可以私下偽造(掩面)30F 07/13 14:02
senas:你對法律的了解錯了 不PO還好 一PO就知道根本半桶水...31F 07/13 14:28
bellezabug:閉嘴行不行-_-廢文洗版賺p幣?32F 07/13 14:29
bellezabug:需要借你最基本的小六法?
senas:你貼276條 他甚麼地方講到動機了?XD 過失還跟你判斷動機...34F 07/13 14:31
selsos:辯到現在還要自圓其說 堅持不認錯 很煩耶你35F 07/13 14:32
selsos:怎樣是沒面子沒台階下了嗎 越辯只會越丟人現眼
selsos:誰說的有道理 大家都清楚 你可以趕快消失了
chiens:「因為洪的負責方式(禁閉)期滿之前就死亡了,所以我會認為38F 07/13 14:36
chiens:他仍是需要負責狀態。」你知道他被關禁閉程序不正義嗎?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4:44)
chiens:而且在求救那刻就該停了,不然怎麼會造成他死亡?40F 07/13 14:38
chiens:不知道為什麼,我突然覺得很可怕。
kudoshaki:所以你認為「他應負的責任是要將禁閉關完」42F 07/13 14:42
Takiko:呃 洪在被關禁閉中死亡→尚未期滿因此沒有負完責任 檢討洪43F 07/13 14:42
kudoshaki:他有要負責嗎?有,他只是「沒能力負責這之外的事」44F 07/13 14:42
Takiko:這能說什麼呢....45F 07/13 14:43
kudoshaki:照禁閉正常流程的話,洪生沒有不負責完畢的因素46F 07/13 14:43
kudoshaki:所以你要檢討他「沒有把禁閉關完的責任」我真的不知道
kudoshaki:要從何檢討起
是不是如同我說的?這種未竟責任就會變成爛帳阿@@"

他該為違規行為負責,你同意。

違規負責的方式是禁閉,你也同意。

但是禁閉尚未關完,所以責任未竟是一個事實。

他有責任也是個事實,但是因為人走了,所以就變成爛帳不知從何檢討起。

我當然知道啊!所以為什麼我四個因素適用於被下懲處前?

因為之後就會變成爛帳,沒負責完畢也說不清阿= =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4:47)
chiens:同意k大,如果按照「規定」走,他被關禁閉也不會死亡...49F 07/13 14:44
Takiko:另外提到不要被關禁閉就不會被操死 就算沒關禁閉 想整死他50F 07/13 14:45
Takiko:方法很多吧
orangenosea:閱。52F 07/13 14:45
kudoshaki:1.證據不足會延期再審 2.量化不是一個人做就會被接受53F 07/13 14:46
那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直接被腦補蓋棺論定

怎麼沒有所謂的延期再審呢?
nursechan:反正你也沒在看別人的重點 舉世皆濁你獨清啦54F 07/13 14:46
Takiko:推K大 聽起來很像是在檢討洪怎麼不活到關完禁閉55F 07/13 14:46
Passive:他已經付出了身為人所能付出的最大代價,56F 07/13 14:46
kudoshaki:在大家都做的情況下,沒有不足的可能性。57F 07/13 14:46
Passive:到底還要檢討他什麼58F 07/13 14:47
kudoshaki:文本跟辯論的證據不足是什麼?請提出59F 07/13 14:47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5:04)
xerady:刑法沒有「蓄意」,只有故意跟過失,判斷故意或過失是抓行60F 07/13 14:51
蓄意乃K大提出的,不是我,文中看的到吧?<===這句我說錯了,抱歉K大,

是我先提出的。
xerady:為時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有無認識,動機僅為量刑標準,57條61F 07/13 14:52
xerady:第一款
xerady:故意是知+欲,過失是知卻不欲,如果FA大要談刑法可以移駕法
摁您在解釋過失與故意嗎?謝謝。
xerady:律版或者國考版,我相信很人會跟你討論的很開心。你一亮出64F 07/13 14:54
xerady:刑法的東西跟你的說法就知道.....
ElleryKid:讓我們把F最早那篇轉軍旅板,這篇轉法律版,然後這裡就66F 07/13 14:56
ElleryKid:可以清靜了XD
chiens:如果要洪現在負完責...大概只能把他的牌位關進去了。68F 07/13 14:57
所以一開始我只談懲處之前啊!洪在懲處後的責任根本無從談起。
Estampes:去國考或法律版會被噓翻 只能來這看看會不會騙到不懂的人69F 07/13 14:57
chiens:這篇補充真的讓我毛骨悚然...70F 07/13 14:58
意料中,猜對了嗎?
ElleryKid:可惜這邊懂的人也不少(茶)71F 07/13 14:58
ElleryKid:Final呀,你都修文修三次了,怎麼還不把錯誤的法律見解
ElleryKid:拿掉啦~
我看到熱心的名詞解釋,沒看到有說我哪句錯的@@"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5:07)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5:08)
ElleryKid:我都說了你比喻的功力很爛,讓我們回歸事實不要用比喻好74F 07/13 15:07
ElleryKid:不?
ElleryKid:既然你用了法律術語,就要照我們法律人的定義走,這你不
ElleryKid:否認吧?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5:11)
ElleryKid:那麼法律上而言,犯罪動機就是跟判斷過失或故意與否無關78F 07/13 15:09
動機,犯罪動機。

一不一樣?

懂法律的E大怎麼用犯罪動機這詞來說呢?

K大說的是動機與緩刑。
xerady:現在到底是檢討誰= =79F 07/13 15:09
ElleryKid:更與緩刑要件無關。80F 07/13 15:09
masu1212:人都死了你還要拿出來鞭  有沒有良心阿F81F 07/13 15:09
人死為大,道德底線,不能檢討。

我懂這種理論。
chiens:檢討k大吧,他說蓄意不是他先提出的ˊ_>ˋ82F 07/13 15:10
摁我說錯了,我誣賴K大先提出。
ElleryKid:所以你在上面大放厥詞說動機可以影響過失或故意的判定83F 07/13 15:10
E大現在怎麼又用動機這詞了?

前後不一致阿,懂法律的您可否用統一一致的詞彙來讓我明白哪裡說錯呢?
mercu:未負責完畢? 大家都想看到他能關完禁閉好好的結束出來84F 07/13 15:10
是的
kudoshaki:車禍過失撞死人,跟蓄意開車撞死人 <=你說是我提出的?85F 07/13 15:10
我錯,K大抱歉。
xerady:原本第一篇可以理解,就是避免自己成為受害者,FA的說法也86F 07/13 15:10
ElleryKid:我只是叫你把那段錯誤改掉,這樣理解嗎?87F 07/13 15:10
kudoshaki:第三頁第六行自己看一下是誰提出的88F 07/13 15:11
xerady:只有這裡可以接受,其他討論都多餘了,何必浪費力氣哪89F 07/13 15:11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5:13)
mercu:而不是死在裡面啊 原來是我腦補你原文還有些可取之處 我錯了90F 07/13 15:11
hugosapphire:F:動機可以影響判決究竟是各種殺人罪還是過失致死罪91F 07/13 15:12
hugosapphire:然後以下你波的那些,不就是說動機是殺人罪的TB?
ElleryKid:他不懂TB是啥啦。93F 07/13 15:13
GunsNRoses:唉94F 07/13 15:13
mercu:那是不是該問 為何他會死呢?!95F 07/13 15:13
hugosapphire:但問題是行為人的動機為何並不影響是否成立殺人罪啊96F 07/13 15:14
xerady:個人決定不追文了,這已經到了亂七八糟的境界,大家都去過97F 07/13 15:14
xerady:個美好的週末吧~
kudoshaki:另外我的結論是:不管是否蓄意,結果只能證明死亡99F 07/13 15:15
kudoshaki:我重點在「死亡是否有辦法避免」,結論是「沒有」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5:18)
ElleryKid:然後啊,老是在說別人腦補的你,可否不要擅自用譬喻腦補101F 07/13 15:17
ElleryKid:法律上的固有定義呢?我所說的東西非常基本,去google
ElleryKid:理解一下,不麻煩的~
hugosapphire:沒有關係啦,他那麼會辜茍,應該會去辜TB是啥 XD104F 07/13 15:18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5:27)
iluvcorn:懂不懂不重要的話是貼什麼意思?想被打臉?105F 07/13 15:23
ffint:看起來他的文已經從軍旅版升格為可以轉去JOKE版了106F 07/13 15:26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5:33)
ElleryKid:你討論的是犯罪,動機當然就只能是犯罪動機,不然?107F 07/13 15:29
ElleryKid:你跟我爭執這是沒有意義的,這篇我從頭到尾就只是在提醒
ElleryKid:你,動機從來不影響緩刑要件。
ElleryKid:此外,如上所述,既然動機從來不是判定條件,這詞在法律
ElleryKid:上也不具什麼專屬意義,我有沒有加犯罪兩個字並不重要。
ElleryKid:其實前面應該就講得夠清楚了,不過如果你如此駑鈍,一定
ElleryKid:要我幫你舉出哪些句子有錯,如下:
ElleryKid:「動機可以影響判決究竟是各種殺人罪還是過失致死罪」
mercu:你狂舉奇怪的例子什麼不要去游泳之類 別人跟你一樣造句說明115F 07/13 15:40
mercu:你論點破綻時 又說別人包山包海反駁你所以講不通
ElleryKid:「動機是有辦法替致人與死者緩刑的」117F 07/13 15:42
感謝E大的回答,過失絕對不具有動機您提過了。

故意才會有動機您也提過了

請問故意一定會有動機嗎?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5:43)
ElleryKid:我重新看了一下,你要不要解釋一下你心中認定的過失與118F 07/13 15:42
ElleryKid:意是什麼定義?才好糾正你的觀念。
ElleryKid:故
xerady:刑法沒有「蓄意」,只有故意跟過失,判斷故意或過失是抓行121F 07/13 14:51
蓄意乃K大提出的,不是我,文中看的到吧?<===這句我說錯了,抱歉K大,

是我先提出的。
xerady:為時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有無認識,動機僅為量刑標準,57條122F 07/13 14:52
xerady:第一款
xerady:故意是知+欲,過失是知卻不欲,如果FA大要談刑法可以移駕法

這部分我直接認同x大的說法,我沒辦法像他解釋得這麼好。

但我認同他所說的定義。

這樣我可以請教E大故意與動機能否獨立存在了嗎?

故意是不是一定有動機?

有動機是不是一定是故意?
mercu:讓我想到以前有討論串中出現什麼 黑道間都可以自己主持他們125F 07/13 15:43
mercu:的正義 何需法律的傻眼言論
ElleryKid:建議你不要再把重點放動機上,我已經說過那根本沒有影響127F 07/13 15:45
mercu:一直在"合理""動機"這些字詞解釋上打轉128F 07/13 15:46
ElleryKid:因為沒有影響,所以你的那兩句是錯的,理解?129F 07/13 15:46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5:48)
hugosapphire:F:「沒有動機有可能成立殺人罪嗎?請H大釋疑。」130F 07/13 15:47
ffint:他根本只是把你們當法律顧問啊!!別回了,不然請他付錢再回吧!131F 07/13 15:47
hugosapphire:答:動機從來都不是殺人罪的TB,當然可能成立殺人罪132F 07/13 15:48
摁感謝解答!
Estampes:刑法審查犯罪成立與否有一套固定的流程 跟數學公式一樣133F 07/13 15:48
ElleryKid:如果你很好奇,我可以告訴你,動機存在與否不影響故意134F 07/13 15:48
ElleryKid:的成立。
您的意思是不是說故意不一定具有動機?

還是有動機不一定代表故意?

究竟是兩者都成立還是只成立哪種?還是都不成立?

這部分釐清後我就知道我自己有沒有說錯,什麼地方錯了。
hugosapphire:但之後動機卻會是科刑的考量事項之一。136F 07/13 15:48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5:51)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5:51)
ElleryKid:你的意思是,你認為有動機才會有「知+欲」的欲?137F 07/13 15:51
我不確定這裡所謂的欲是不是可以稱之為動機。

但我認為欲必定與動機同有同無

我是依據這為想法基礎來論述的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5:55)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5:57)
ElleryKid:重申:動機存否與故意成立與否無關,所以兩者皆成立。138F 07/13 15:56
感謝指教,我確定是我觀念錯誤了,

我直接將無動機與過失畫上等號

然後又將故意與有動機畫上等號

然後衍生出文中的推論

經過E大的解釋我才知道無動機與過失可以畫上等號,但是故意與動機不行。

立論基礎本身錯誤,所以該部分的推論結果也不會正確。

我立即修文
ElleryKid:法律學說上的「欲」,是指行為當下,行為人有沒有認知到139F 07/13 15:57
ElleryKid:知道並且任由該事件發生,不是你想的那樣。
ElleryKid:「知」*與「欲」
Estampes:看來你似乎連犯罪論和刑罰論都分不清楚 這種基本定義的142F 07/13 15:59
sothelovends:這什麼...怎麼討論起刑法來了143F 07/13 15:59
sothelovends:好令人懷念的大一課程啊XD
Estampes:東西還想硬拗 真的很難看145F 07/13 16:00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6:04)
ElleryKid:如果懂了,拜託趕快修掉,不要誤人子弟。146F 07/13 16:02
已修改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6:05)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6:06)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6:06)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6:07)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6:09)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6:10)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6:11)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6:11)
MichaelScott:我離題一下,你生活中沒其它事可做嗎?147F 07/13 16:16
有阿,怎麼了嗎?
gigiro:留點口德,今天他跟本不能被送去禁閉,是軍方造假148F 07/13 16:27
這我知道,數篇之前就有人提過了。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6:32)
mercu:那沒盡到關完禁閉之說又不存在了?149F 07/13 16:34
swe1096:你還在辯阿 真以為眾人皆醉我獨醒?150F 07/13 16:40
還在看啊?
pearlymirror:好煩阿你151F 07/13 16:56
我不煩阿@@"

說不厭其煩倒是不介意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3 17:06)
justadog:hi漂白劑152F 07/13 18:18
ProductionIG:安安 為什麼你不回答我你有沒有學過人權 喔? 恩?153F 07/13 18:23
因為您沒說怎樣叫做有學過

為了避免腦補您所謂「有學過」是什麼意思,所以我沒回答。
kudoshaki:所以你第一篇文章最後的結論跟第一篇文章的用意不同?154F 07/13 21:53
kudoshaki:我還以為「文章結論」跟「文章用意」必須是相似概念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61.228.26.81         (07/13 22:22)
結論是文字組成,文字是表達的工具

發文目的稱為用意。

工具跟目的會是相似概念?

拿鐵鎚為了釘鐵釘,可以解讀成鐵鎚跟丁鐵釘是相似概念?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61.228.26.81         (07/13 22:24)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61.228.26.81         (07/13 22:25)
cirty:天阿,看你自己詮釋法律用語那段真是讓人痛苦到難以閱讀156F 07/13 23:39
cirty:對於不懂的事情可不可以不要這麼自以為懂阿
cirty:還在那邊貼緩刑的法條甚麼的,怎麼可以這麼驚人
摁我知道那部分是我說錯了,我也承認。

一次錯誤要被責難多次我也認了,畢竟與我對話不是只有一個人。

您請便,謝謝您的指教。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61.228.26.81         (07/14 01:24)
cutenina:當你個版?159F 07/14 10:25
我不用個版
mistletoe415:你閉嘴就沒事了160F 07/14 13:33
假使您挨揍的時候如果旁人說:你逃跑不就沒事了?

請問您什麼感受?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4 15:11)
Sioli:你不就正在說不帶手機就沒事了 M大也是說出事實而以161F 07/14 15:15
Sioli:忘了你寫的不是沒事喔,是不會這樣~~M大記得改推不會這樣
您想表達什麼@@"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6.75          (07/14 15:55)
chantal:還在這裡自曝其短。認錯很難嗎?163F 07/14 18:54
認錯不難,我有錯就會承認。

這篇討論串中我認錯不只一次了。

我錯、不代表誰就對。
Sioli:意思是你好意思問人家什麼感受?要人家有同理心?很好笑164F 07/14 19:31
請慢笑
foreverc:唉165F 07/14 20:13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61.228.26.81         (07/14 20:33)
shine7826:補噓166F 07/15 13:05
sakurachu:閱167F 07/17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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