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5-02 09: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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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爆卦] 鑑定精神報告的醫師發澄清文了
時間 Sat May 2 07:15:46 2020
: 我依照我的專業做鑑定,至於嫌犯會被判怎樣的刑責則不是我能決定的,而
^^^^^^^^^^^^^^^^^^^^^^^^^^^^^^^^^^^^^^^^^^^^^^^^^^^^^^^^^^^^^^
聽起來醫師的意思是他只負責鑑定 法律的部分判斷是法官的事情。
這是很合理 但實際上?
以下節錄自判決書:
"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尚證稱:「(問:本件做精神鑑定有一
段時間了,如果現在再對被告做鑑定的話,你會認定被告是
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19條第2項?)今天經過大家這麼仔細
地詢問我之後,我反而更堅信他是刑法第19條第1項...他做
的行為,我反而更確定他整個那幾天都受到他的妄想內容所
影響」"
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19條第2項?)今天經過大家這麼仔細
地詢問我之後,我反而更堅信他是刑法第19條第1項...他做
的行為,我反而更確定他整個那幾天都受到他的妄想內容所
影響」"
OK 你做你的鑑定 畢竟是專業 鄉民沒什麼好批評
結果這邊出現的是 法官直接問醫師說:
"醫師阿,這個被告這樣到底有沒有符合XX條法律阿?"
然後醫師也直接回答說"我堅信他有喔"
對啦,法官有權這樣問,醫師也有權回答,一切合法沒錯
但我想問 適合嗎?
法官適合這樣直接問醫師嗎? 不是應該就有無辨識能力詢問就好?
醫師適合判斷他有沒有違反/符合XX條法律嗎?? 還是那個醫師有法律學位?
而且還放到判決書上,真棒
說好的法官作法官的專業 醫師做醫師的呢?
: 擔任精神科醫師的這幾年,我很努力地希望因為我的治療,能讓個案和他的家屬生活
: 獲得改善,同時減輕因為個案的精神疾病對家庭及社會造成的困擾與負擔,發生不幸的事
: 情,我相信沒有人願意看見,精神醫療的困境與病患的處置細節 (如強制住院等)才是更
: 需要被關注的,也才真正能預防這樣的遺憾再發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5.19.61.246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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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5-01 18:04 ■ [爆卦] 鑑定精神報告的醫師發澄清文了
05-01 19:40 ■ Re: [爆卦] 鑑定精神報告的醫師發澄清文了
05-01 21:16 ■ Re: [爆卦] 鑑定精神報告的醫師發澄清文了
05-01 21:34 ■ Re: [爆卦] 鑑定精神報告的醫師發澄清文了
05-02 03:30 ■ Re: [爆卦] 鑑定精神報告的醫師發澄清文了
● 05-02 07:15 ■ Re: [爆卦] 鑑定精神報告的醫師發澄清文了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7:16:28
我是真的很想好好平和的討論這個
如果有真的去看判決書就知道 判決書在我擷取的這段的下下一段 就是做出無罪判決了
顯見 該醫師直接說出"有符合19條之1",法官認為是強力背書的
而且實際上,在判決書中 還不只列出一次;下面判決書還再強調:
"...供鑑定人參酌,鑑定人仍堅信被告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從而
,堪認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其鑑定報告,應值採信。"
我個人認為這是推鍋推很大啦~~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7:19:53
醫師有權力決定你違反/符合XX條法律?
醫師沒念過法學的話,也是法盲吧 怎麼會有討論的權力?
然後針對19-1上面一堆原因自由行為、辨識能力、責任能力的討論沸沸揚揚
醫師確定全部都有搞懂了 才會說出他有符合這條? 不是有病就符合這條喔!
不然王玉景怎麼不是無罪?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7:26:00
難又如何 這不是法官職責? 面對這種鳥問題 醫師是有權回答
但我更想知道,法官這樣問,適合嗎? 直接問有沒有符合/違反XX法律??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7:28:36
1. 兩者不能在同一人身上完成...當然沒問題啊
法官不會問法醫或是其他證人 被告有沒有違反/符合哪一條 證人就是憑自己專業知識說話
所有程序一直都是這樣 遇到醫師就轉彎?
2. Jury的職責就是絕對有罪無罪 法官當然是直接問有沒有罪阿廢話!!
名副其實的法盲耶....
就算真的這樣問 我覺得直接寫在判決書上也是夠屌...這還不叫推鍋 什麼叫推鍋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7:34:16
我內文就寫這樣問合法了阿 (但合法不代表合理) 我只知道你閱讀能力有問題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7:35:22
現在是又推鍋給書記官? 還有誰可以推鍋的一起列一列好了
本案關鍵被你說小瑕疵...檢察官可是追著這位鑑定人的鑑定力狂打
有趣的點是還引入判決書阿 他們(用他們因為不一定是法官親自寫的 但他要簽名負責)
不寫誰知道? 法庭這種超級重視程序正義 有一堆亂七八糟什麼毒果樹理論的
這種明顯的誘導式回答卻完全沒問題、不需要被討論??
注意喔 法官可不僅僅是問說 "有沒有符合19-1"
他是問說你覺得"19-1和19-2符合哪個"?
他是給了兩條法律,問符合哪個
請問回答這問題不需要有法學基礎嗎? 然後醫師也很阿莎力的選了一條回答
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而且事後還推得乾乾淨淨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8:02:42
所以這件是小案件? 全國矚目的殺人案件不能吹毛求疵?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8:06:31
又來滑坡? 醫師可以拒絕回答阿!
他大可以說:"我認為XXX在做案時無辨識能力 但法條的部分我不予置評"
這樣就把球又踢回去了阿! 第一天出社會? 連這都不懂的在職場堪慮...
不是自己本分本來就不該隨便背書 精神鑑定不等於需要判斷法條阿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8:11:55
我覺得很多人沒搞清楚這代表什麼意義
我擷取的可不是什麼法庭閒聊 這是"判決書"
裡面每句都是代表法官認為對判決有意義的才會節錄進去
這代表不管他們實際上細節怎麼問 法官就是把醫生背書犯人符合19-1這件事節錄進去、
且作為他的判決支持成份之一
這樣的行為 我個人實在很難不認同是推鍋
更不要說 節錄這句話進去等於暴露出"法院要求醫師對適法性下結論"這件極不恰當的事
至於醫師要怎麼回 的確是他的權力 但是對照現在的聲明稿撇的很乾淨 呵呵 人心中自有尺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8:37:04
其實那句的話的眉角就在這裡 法官是問說"醫生你覺得符合19-1或19-2"
這根本已經大半決定了整個案件的刑責 因為這兩條分別是:
之一: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之二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兩條的差別就是在1辨識能力的喪失比較嚴重,不罰;二喪失沒那麼多,減刑而已
法官叫醫生二選一 等於直接決定此案走向
是嗎?
19-1和19-2是程度上的差異 然後直接決定刑責(不罰與減刑)
這個差距的分水嶺 在精神科醫學上有定義嗎? DSM裡面有講辨識能力若到什麼程度以下
是19-1以上是19-2? 如果精神醫學沒有如此定義/分野 那跟自由心證有何不同?
既然要自由心證是不是該給法官自由心證 怎麼會是法官去問醫師叫醫師心證?
然後醫師還真的乖乖心證了...
如果精神科醫學裡面沒有準則來判斷病人辨識能力的程度是屬於19-1或19-2
那照理講夠專業的醫生應該要拒絕回答這個問題
我相信精神科醫學可以有信心的回答病人辨識能力低下
但有沒有低下到符合19-1 還是僅符合19-2
這真的是醫生 該/能 判斷的嗎? (別忘記醫生的判斷應基於精神科醫學
如果精神科醫學沒有定義到這裡 照專業倫理是不應該下定論的)
精神科可以說辨識能力低下 至於屬於19-2還是已經可以觸發19-1要由法官決定阿!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9:26:52
辨識能力低下的程度達到19-1還是緊緊19-2
醫生專業? 你確定? 先找出來看看再說 不是什麼都是醫生專業好嗎
你在公三小 當牽扯到適用法條的問題 絕對是法官決定阿!
醫師就是應該依照他精神醫學的專業來判斷 當超出他專業範圍以外的判斷
依照職業道德應該就是要拒絕判斷或是回答不知道
今天這個辨識能力的"程度"屬於19-1或19-2已經明顯屬於法律範圍
精神醫學上根本不會有相關定義 (有的話歡迎你找出來打我臉)
這有這麼難懂嗎............? 哀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9:35:08
--
推 : 他生病了 不知道自己在幹嘛1F 05/02 07:16
推 : 法官在陰鑑定醫生八 出事時就沒它的事2F 05/02 07:17
我是真的很想好好平和的討論這個
如果有真的去看判決書就知道 判決書在我擷取的這段的下下一段 就是做出無罪判決了
顯見 該醫師直接說出"有符合19條之1",法官認為是強力背書的
而且實際上,在判決書中 還不只列出一次;下面判決書還再強調:
"...供鑑定人參酌,鑑定人仍堅信被告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從而
,堪認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其鑑定報告,應值採信。"
我個人認為這是推鍋推很大啦~~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7:19:53
推 : 法律給法官太大的權限 造成他們的傲慢3F 05/02 07:18
推 : 法官很會呀 不然你以為他怎麼生存這麼久4F 05/02 07:19
推 : 就兩招阿,先說這是專業,別人都不准質疑,再來說其實別5F 05/02 07:21
推 : 家屬聽到這段 直接心寒 彷彿在聽這些人套招6F 05/02 07:21
→ : 人的問題更大,醫生推給法官,法官推給立委和社會7F 05/02 07:22
推 : 這根本就是一搭一唱嘔嘔嘔嘔嘔8F 05/02 07:23
推 : 醫師就是有這個權利啊9F 05/02 07:23
醫師有權力決定你違反/符合XX條法律?
醫師沒念過法學的話,也是法盲吧 怎麼會有討論的權力?
然後針對19-1上面一堆原因自由行為、辨識能力、責任能力的討論沸沸揚揚
醫師確定全部都有搞懂了 才會說出他有符合這條? 不是有病就符合這條喔!
不然王玉景怎麼不是無罪?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7:26:00
推 : 精神鑑定至少改多人鑑定吧10F 05/02 07:25
推 : 只看合不合某條法律 和了解鑒定能力很明顯後者比較11F 05/02 07:26
→ : 難
→ : 難
難又如何 這不是法官職責? 面對這種鳥問題 醫師是有權回答
但我更想知道,法官這樣問,適合嗎? 直接問有沒有符合/違反XX法律??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7:28:36
推 : 如果兩者不能在同一個人身上完成 哪就不能完成一條法13F 05/02 07:28
推 : 看看美國怎麼處理槍殺總統的精神病患14F 05/02 07:28
→ : 律的推演吧15F 05/02 07:28
→ : 陪審團制 法官也是直接問 被告有沒有罪17F 05/02 07:29
你在公三小?1. 兩者不能在同一人身上完成...當然沒問題啊
法官不會問法醫或是其他證人 被告有沒有違反/符合哪一條 證人就是憑自己專業知識說話
所有程序一直都是這樣 遇到醫師就轉彎?
2. Jury的職責就是絕對有罪無罪 法官當然是直接問有沒有罪阿廢話!!
名副其實的法盲耶....
推 : 這醫師.........18F 05/02 07:29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7:31:37→ : 雖然我國不是陪審團制 但是法官想怎樣問是他的自由哦19F 05/02 07:30
推 : 就算這位鑑定醫師同時擁有法官資格 但它只是來鑑定的20F 05/02 07:30
推 : 就這案例 趁機檢討改善也好21F 05/02 07:31
推 : 我覺得兩個人都很北爛啦,還是找個不吃藥的神經病把這22F 05/02 07:32
→ : 兩個王八蛋一起送下去陪那位高鐵警然後再判個無罪讓大
→ : 家皆大歡喜比較重要,你倆覺得無罪這麼重要就用自己的
→ : 生命去實現一次看看吧,垃圾
→ : 兩個王八蛋一起送下去陪那位高鐵警然後再判個無罪讓大
→ : 家皆大歡喜比較重要,你倆覺得無罪這麼重要就用自己的
→ : 生命去實現一次看看吧,垃圾
推 : 大概就不想背責任,適法性的問題本該法官自行判斷26F 05/02 07:33
You got the point
就算真的這樣問 我覺得直接寫在判決書上也是夠屌...這還不叫推鍋 什麼叫推鍋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7:34:16
推 : 其實你可以看告這個部分 讓法院判斷誰是法盲啦 ……27F 05/02 07:34
我內文就寫這樣問合法了阿 (但合法不代表合理) 我只知道你閱讀能力有問題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7:35:22
→ : 這不就是包龍星問師爺該怎麼判?28F 05/02 07:35
→ : 基本上法官在法庭上跟神差不多 他本來就是可以詢問專29F 05/02 07:35
推 : 就推鍋+絕對自信啊然後專業也有不容許質疑的成分30F 05/02 07:35
→ : 業意見31F 05/02 07:35
→ : 我也告訴你合法 法官這樣判就合法了 他是法官不是理
→ : 官
→ : 我也告訴你合法 法官這樣判就合法了 他是法官不是理
→ : 官
推 : 法官也是奸巧阿~想推責任才這樣問~超垃圾的~34F 05/02 07:37
推 : 另外我覺得很合理 如果醫生沒有判斷符合法條的能力35F 05/02 07:39
→ : 的話 他就不能做鑑定啊
→ : 的話 他就不能做鑑定啊
推 : 所以是法官甩鍋給醫師囉?37F 05/02 07:39
→ : 比如法官問證人 被告有沒有犯X條殺人罪38F 05/02 07:39
→ : 兩個看起來都在甩鍋給對方吧39F 05/02 07:40
→ : 證人只要是完全行為人 誰都可以回答是否40F 05/02 07:41
→ : 但是 證人可以雖便回答 採不採用就是法官心證
→ : 但是 證人可以雖便回答 採不採用就是法官心證
推 : 咦 兩邊不一樣 我是相信判決書42F 05/02 07:42
→ : 看起來就是當初強力背書,但炸鍋後說自己只負責專業43F 05/02 07:43
推 : 醫生應該只要對他的專業做出判斷才對吧?這法官這樣問是44F 05/02 07:45
→ : 想卸責嗎 醫生還要雙主修法律??
→ : 想卸責嗎 醫生還要雙主修法律??
推 : 你如果法醫完全分離這段話就是一個法官在閒聊了46F 05/02 07:45
推 : 是法官不是理官= =你最好被警察不符合比例原則開槍47F 05/02 07:48
推 : 19-1不就精神障礙無法辨識行為 鑑定醫生覺得有所以說48F 05/02 07:48
→ : 反正是警官不是比例官49F 05/02 07:48
→ : 符合吧50F 05/02 07:48
推 : 鑑定只是以醫學專業判斷是否符合病症,跟醫生本人能否理解法51F 05/02 07:49
→ : 律條文及其適法性完全没有關係啊
→ : 律條文及其適法性完全没有關係啊
推 : 醫生鑑定需要懂法條???來反串報復法匠嗎53F 05/02 07:51
推 : 醫師也給我一張鑑定54F 05/02 07:51
推 : 這明顯推鍋吧,醫師也只是說他相信的結論,最終決定權在法55F 05/02 07:52
→ : 官啊。難不成判決是鑑定醫師的工作?
→ : 官啊。難不成判決是鑑定醫師的工作?
推 : 其實就把第19條改掉就好,就算這例完全符合19條,鄉民就會57F 05/02 07:52
→ : 覺得判決好棒棒?
→ : 覺得判決好棒棒?
→ : 一般法官不會這樣問啦,問了醫生也聽不懂,可能是書記官59F 05/02 07:53
噓 : 你是不是條文內容都沒看就來問==60F 05/02 07:53
→ : 懶得把問題全打下來,直接引用法條,少打一些字61F 05/02 07:53
現在是又推鍋給書記官? 還有誰可以推鍋的一起列一列好了
推 : 我了解你的意思,但這種就小瑕疵,醫生都說他這樣一整天聽62F 05/02 07:54
本案關鍵被你說小瑕疵...檢察官可是追著這位鑑定人的鑑定力狂打
→ : 反正這個問題就是問鑑定人到底是不能辨識還是辨識能力降63F 05/02 07:55
→ : 下來,他覺得有符合而已64F 05/02 07:55
→ : 低65F 05/02 07:55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7:56:42→ : 雞蛋挑骨頭= =66F 05/02 07:56
推 : 自由心證 無敵67F 05/02 07:57
→ : 這套路很深68F 05/02 07:57
推 : 醫生還在賭氣咧69F 05/02 07:57
推 : 媽的要這樣問那我也可以去判70F 05/02 07:57
推 : 出庭一整天怎可能每句話都謹慎再謹慎,就連打文章都會有疏71F 05/02 07:59
→ : 漏,何況當下的講話
→ : 漏,何況當下的講話
有趣的點是還引入判決書阿 他們(用他們因為不一定是法官親自寫的 但他要簽名負責)
不寫誰知道? 法庭這種超級重視程序正義 有一堆亂七八糟什麼毒果樹理論的
這種明顯的誘導式回答卻完全沒問題、不需要被討論??
注意喔 法官可不僅僅是問說 "有沒有符合19-1"
他是問說你覺得"19-1和19-2符合哪個"?
他是給了兩條法律,問符合哪個
請問回答這問題不需要有法學基礎嗎? 然後醫師也很阿莎力的選了一條回答
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而且事後還推得乾乾淨淨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8:02:42
推 casper955033: 突破盲點! 05/02 08:00
推 : 不是只能提供精神鑑定的結果嗎73F 05/02 08:02
推 : 關鍵明明在那時當下有沒有發病,最好是因為這句話,就變成74F 05/02 08:03
→ : 醫生下判斷
→ : 醫生下判斷
推 : 他一定沒想那麼多喇但搭配他後來說沒幫背書看來諷刺76F 05/02 08:04
推 : 要吹毛求疵,其他小案件,多的是77F 05/02 08:05
所以這件是小案件? 全國矚目的殺人案件不能吹毛求疵?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8:06:31
推 : 笑死, 法官這招高明, 直接推給醫生欸78F 05/02 08:06
→ : 連適用哪條法律都可以由鑑定人認定, 連我都可以當法官了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8:08:34→ : 連適用哪條法律都可以由鑑定人認定, 連我都可以當法官了
推 : 這應該是法官的問題80F 05/02 08:09
推 : 這樣搞下去,以後只要被告沒背景,醫生就判斷對自己最沒傷81F 05/02 08:09
→ : 害的判斷就好,反正那種8成都弱勢家庭
→ : 害的判斷就好,反正那種8成都弱勢家庭
又來滑坡? 醫師可以拒絕回答阿!
他大可以說:"我認為XXX在做案時無辨識能力 但法條的部分我不予置評"
這樣就把球又踢回去了阿! 第一天出社會? 連這都不懂的在職場堪慮...
不是自己本分本來就不該隨便背書 精神鑑定不等於需要判斷法條阿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8:11:55
推 : 醫師沒說錯啊, 他只決定適用哪條法, 沒決定刑責多大83F 05/02 08:11
推 : 不愧是老江湖84F 05/02 08:12
推 : 我是覺得不符合比例原則拉,但鄉民們這麼不爽,相信二審會85F 05/02 08:13
→ : 極嚴格XD不會說出沒必要的任何一句話
→ : 極嚴格XD不會說出沒必要的任何一句話
推 : 這套路很深+187F 05/02 08:13
→ : 呵呵,法官你敢嘴?等下就有人出來靠北司法貞操88F 05/02 08:14
→ : 第十九條就是在講無辨識能力 請他就是鑑定符不符合第十89F 05/02 08:15
→ : 九條 不然請他幹嘛
→ : 九條 不然請他幹嘛
推 : 但我覺得這皮球能躲掉的應該沒幾個==91F 05/02 08:15
推 : 是啊,醫生傻咩,從字面上覺得有符合19條,就變成背書了92F 05/02 08:16
推 : 我也有看這個 法律適用交給鑑定醫師???93F 05/02 08:18
→ : 我都猜殺警兇手 之前是這位醫師的病人 是不是認識的啊?94F 05/02 08:19
推 : 樓上,不認識,你有沒有再追新聞啊95F 05/02 08:20
推 : 慢著,醫師決定適用哪條法? 是不是搞錯什麼了96F 05/02 08:21
推 : 你突破盲腸了,醫師被法官陰了一道.97F 05/02 08:23
推 : 所以醫生責任比較大啦!98F 05/02 08:23
推 : 法官問醫師為什麼是由你鑑定 是不是就開始鋪陳推鍋了= =99F 05/02 08:23
→ : 看看社會風向,難怪法官要這樣推卸100F 05/02 08:23
推 : 各種推事101F 05/02 08:24
推 : 推102F 05/02 08:26
噓 : 呵呵這醫生敢做會怕喔,當初什麼樣子,現在要被挖底就開始103F 05/02 08:27
→ : 推國,然後說都受害者亂掰的
→ : 推國,然後說都受害者亂掰的
→ : 實際上也不是只有這個法官有問過這樣的問題,有些醫生105F 05/02 08:27
→ : 不想下判斷就會迴避問題,但你要說醫生在法庭上這樣講
→ : 不合理嗎?也許這人的狀況就是明顯到醫生願意冒這風險
→ : 講,你怎麼知道他診斷時看到了什麼?鄉民什麼資料都沒
→ : 看到,也沒跟被告談過也下判斷下的很高興啊...
→ : 不想下判斷就會迴避問題,但你要說醫生在法庭上這樣講
→ : 不合理嗎?也許這人的狀況就是明顯到醫生願意冒這風險
→ : 講,你怎麼知道他診斷時看到了什麼?鄉民什麼資料都沒
→ : 看到,也沒跟被告談過也下判斷下的很高興啊...
推 : 敢做敢當啦醫生110F 05/02 08:27
推 : 就是有堆吹毛求疵又不愛負責的人,官員再那邊互踢皮球,就111F 05/02 08:29
→ : 是這種社會風氣造成的,多做多錯,安心養老等退休俸,才是
→ : 真理
→ : 是這種社會風氣造成的,多做多錯,安心養老等退休俸,才是
→ : 真理
推 : 法官把鍋推給醫師 醫師爽快接下 事後發現風向不對又想卸責114F 05/02 08:29
→ : 但沒得卸了
→ : 但沒得卸了
推 : 有病就該吃藥,但殺人就該償命啊!116F 05/02 08:30
推 : 二審一定很精彩117F 05/02 08:30
→ : 某c 既然醫師願意幫罪犯背書 就別事後裝無辜跟他無關的樣子118F 05/02 08:31
推 : 互踢皮球是人民的鍋 邏輯都出來了119F 05/02 08:31
推 : 法官這樣問的確不妥120F 05/02 08:32
推 : 推121F 05/02 08:33
推 : 社會邏輯爆發122F 05/02 08:33
推 : 醫生回答符合這條,但法官還是要自己判斷醫生說的話啊,123F 05/02 08:33
→ : 況且他只是根據他自己判斷符合這“句子”說的情境
→ : 況且他只是根據他自己判斷符合這“句子”說的情境
我覺得很多人沒搞清楚這代表什麼意義
我擷取的可不是什麼法庭閒聊 這是"判決書"
裡面每句都是代表法官認為對判決有意義的才會節錄進去
這代表不管他們實際上細節怎麼問 法官就是把醫生背書犯人符合19-1這件事節錄進去、
且作為他的判決支持成份之一
這樣的行為 我個人實在很難不認同是推鍋
更不要說 節錄這句話進去等於暴露出"法院要求醫師對適法性下結論"這件極不恰當的事
至於醫師要怎麼回 的確是他的權力 但是對照現在的聲明稿撇的很乾淨 呵呵 人心中自有尺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8:37:04
推 : 內行125F 05/02 08:34
推 : 樓樓上,沒用的126F 05/02 08:34
推 : 獵巫才是目的,吹毛求疵就只是過程而已
推 : 獵巫才是目的,吹毛求疵就只是過程而已
推 : 呵呵來了想討論就會變獵巫跟不尊重專業128F 05/02 08:37
→ : 要不要採鑑定報告內容本就是法官的權責,醫生講的再肯129F 05/02 08:38
→ : 定也不會因此變成醫生下判決啊。
→ : 定也不會因此變成醫生下判決啊。
其實那句的話的眉角就在這裡 法官是問說"醫生你覺得符合19-1或19-2"
這根本已經大半決定了整個案件的刑責 因為這兩條分別是:
之一: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之二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兩條的差別就是在1辨識能力的喪失比較嚴重,不罰;二喪失沒那麼多,減刑而已
法官叫醫生二選一 等於直接決定此案走向
推 : 大家一起來! 你甩你的鍋啊,我甩我的鍋...131F 05/02 08:38
推 : 支持原po 我們鄉民可是有鄉民的專業 不容踐踏132F 05/02 08:39
噓 : 這法官很會 預留一手甩鍋給醫生 笑死133F 05/02 08:39
推 : 就cy大講的那樣啊134F 05/02 08:40
推 : 法官是想確認是否完全或部分喪失辨識能力,醫師回答135F 05/02 08:40
→ : 他很確定是前者,可以了嗎?
→ : 他很確定是前者,可以了嗎?
噓 : 不是醫生下判決,問題本案法官推鍋給醫生啊,幹137F 05/02 08:41
噓 : 法盲vs醫盲138F 05/02 08:42
推 : 高調推,非常有道理139F 05/02 08:44
噓 : 噗嗤 是多怕燒到司法改革啦?主管叫工程師抓bug,抓了bug140F 05/02 08:44
→ : ,主管說要報,結果現在都說是工程師的錯?這個邏輯相當
→ : 政府部門。很優質
→ : ,主管說要報,結果現在都說是工程師的錯?這個邏輯相當
→ : 政府部門。很優質
推 : 幹,法官真的非常不專業,醫生也......143F 05/02 08:45
推 : 噓一下推鍋,這板不是很要求政治正確的嗎?怎一直出現26用144F 05/02 08:45
→ : 語
→ : 語
推 : 法官這招高 醫生的回答也是挺傲慢的 呵呵146F 05/02 08:46
推 : 尊重專業辣懂不懂147F 05/02 08:47
推 : 曾經看法院開庭整個過程根本就.......書記官打字也超慢148F 05/02 08:47
推 : 這樣就傲慢喔?記得小英還要派人去香港抓人呢149F 05/02 08:48
→ : ,法官問話也....,開庭整個過程真的沒有很專業的氣息150F 05/02 08:48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8:52:15推 : 若法官以為醫師懂,醫師也以為自己懂,但實際兩人未必討151F 05/02 08:49
→ : 論過法條內涵。這樣的判決品質明顯堪慮
→ : 論過法條內涵。這樣的判決品質明顯堪慮
噓 : 醫生也不能說他當下有判斷能力吧?不然精神病是假的嗎?153F 05/02 08:50
推 : 法官很會,醫生玩不過的154F 05/02 08:50
→ : 尊重專業洗洗睡155F 05/02 08:50
推 : 但無論問不問決定權在法官身上這點應該沒有錯吧156F 05/02 08:51
→ : 媽的,月領十萬起跳,被嘴也不痛不癢。 是我也爽爽做157F 05/02 08:51
→ : 說法官推鍋是指本篇說的法官在判決內引述醫生判斷嗎?158F 05/02 08:52
→ : 這種作法只是一種加強自己論述的方式吧,鄉民不是也很
→ : 愛說誰講過什麼話嗎?難道也是推鍋!?
→ : 這種作法只是一種加強自己論述的方式吧,鄉民不是也很
→ : 愛說誰講過什麼話嗎?難道也是推鍋!?
推 : 當你是本案的醫生時 你也會說他當下一定患病161F 05/02 08:53
噓 : 鍋是啥162F 05/02 08:53
噓 : 仍然不是醫師判的啊163F 05/02 08:56
推 : 這篇的重點不就是法官直接問醫生是用哪條法律很不恰當嗎164F 05/02 08:56
→ : ?怎麼一堆人看不懂
→ : ?怎麼一堆人看不懂
推 : 看起來是法官卸責166F 05/02 08:57
噓 : 問題在於19-1 跟 19-2 會有不罰 跟 減輕的差異167F 05/02 08:59
→ : 就在於 究竟行為人是屬於 顯著降低 或是不能辨識
→ : 就在於 究竟行為人是屬於 顯著降低 或是不能辨識
推 : 法官負判決責任,醫生負鑑定責任很難懂嗎169F 05/02 08:59
→ : 而這個就是醫師的判斷部分阿170F 05/02 08:59
→ : 今天如果是可以判5年以上 20年以下 你來問醫生說 這判幾年
→ : 今天如果是可以判5年以上 20年以下 你來問醫生說 這判幾年
→ : ytc9607,所以有意見也是去怪法官啊,怪醫生幹嘛...,172F 05/02 09:01
→ : 判決是法官下的,怎樣都是法官負責。
→ : 判決是法官下的,怎樣都是法官負責。
→ : 比較剛好 就沒道理 但問符合19-1 或是 19-2 其實就只是174F 05/02 09:01
→ : 在問鑑定醫師 你覺得他這算是 顯著降低還是不能辨識
→ : 在問鑑定醫師 你覺得他這算是 顯著降低還是不能辨識
推 : 我覺得醫生被挖坑了 不管法官是想踢球或大意的176F 05/02 09:02
→ : 今天才了解台灣?177F 05/02 09:02
→ : 問題是專業的鑑定沒有受到專業的監督,誰來確定這個精神178F 05/02 09:03
→ : 科醫生的鑑定是對的,是沒有造假的,專業的法官都有恐龍
→ : 了?
→ : 科醫生的鑑定是對的,是沒有造假的,專業的法官都有恐龍
→ : 了?
推 : 樓上要這樣說那永遠扯不完了 假設有了某個單位來監督181F 05/02 09:04
→ : 那又是誰要來監督這個監督單位避免他們一起造假
→ : 那又是誰要來監督這個監督單位避免他們一起造假
推 : 我看起來也像法官有心挖坑,醫師直到輿論出現反彈才發現183F 05/02 09:04
推 : 醫師一定也有問題的啦 可憐的老父親沒事難道會抹黑他184F 05/02 09:04
噓 : 你的問法跟法官問法沒有不同,法條條號對應的就是那個185F 05/02 09:05
推 : 兩個以上的醫生共同鑑定好一點,這可能是經濟問題,186F 05/02 09:05
噓 : 主管真好當,問屬下意見,屬下負責,有功主管判斷正確187F 05/02 09:05
→ : 跟陪審團意思一樣188F 05/02 09:05
→ : 是不是應該還要有鑑定這種法律事件,判斷造假的專業訓練189F 05/02 09:05
→ : ,或是特定精神疾病更專門訓練,或是多個鑑定互相監督,
→ : 還是外部機構第二輪審查等等的機制
→ : ,或是特定精神疾病更專門訓練,或是多個鑑定互相監督,
→ : 還是外部機構第二輪審查等等的機制
推 : 這旁人聽起來就是串好的啊192F 05/02 09:06
→ : 而且大家是不是搞錯方向了,刑法本來就是檢察官要去證193F 05/02 09:06
→ : 明有罪,以本案情形來看,就是檢察官要去證明被告當時
→ : 沒有精神病發,不符合刑法第19條的情況,怎麼會反過來
→ : 了...
→ : 明有罪,以本案情形來看,就是檢察官要去證明被告當時
→ : 沒有精神病發,不符合刑法第19條的情況,怎麼會反過來
→ : 了...
推 : 同時給兩組人馬去鑑定 的確不錯啦 但如果還要提到監督造假197F 05/02 09:07
→ : 我國刑法是無罪推論吧198F 05/02 09:07
→ : 能收買一組造假就也能收買第二組 質疑造假真的很沒意義199F 05/02 09:07
噓 : 噓200F 05/02 09:07
推 : 邏輯正確201F 05/02 09:09
噓 : 問的人還不是法官,還要問202F 05/02 09:09
→ : 那跟無罪推定沒啥關係 這是專家參與的部分 目的也不是為了203F 05/02 09:09
噓 : 問題是第一項第二項的情形就不一樣啊!為什麼你的重點是204F 05/02 09:09
→ : 劃在後段刑罰而不是前段敘述?
→ : 劃在後段刑罰而不是前段敘述?
→ : 要推定有罪或是無罪 醫生就專家的角度給出意見206F 05/02 09:09
→ : 法官就是問醫生鑑定是哪一條所描述的情況,不然怎麼問207F 05/02 09:10
推 : 認真,推208F 05/02 09:11
推 : 法官是看不爽這個醫師多久了?挖這個坑209F 05/02 09:11
推 : 重大案件若能兩組醫療團隊獨立進行鑑定也很好啊,醫療判斷210F 05/02 09:12
推 : 這個地方的無罪跟減輕 並不是量刑空間 而是法條適用情形不211F 05/02 09:12
→ : 本來就有討論的空間,就算是檢視影像也會有誤差更不用說精212F 05/02 09:12
→ : 文字獄真恐怖,怕213F 05/02 09:12
→ : 神鑑定,難度更高214F 05/02 09:13
推 : 這算誘導性提問吧215F 05/02 09:13
→ : 同所導致 而法條不同則是因為構成要件不同 所以你文中問的216F 05/02 09:13
噓 : 再那邊比較後面兩項刑法罰則就知道在ㄏㄏ了217F 05/02 09:13
→ : 其實跟法官問的沒有差異218F 05/02 09:13
→ : 法官:行為人有辨識能力嗎 醫生:沒有 (這句就相當於他認
→ : 為是符合19-1了
→ : 法官:行為人有辨識能力嗎 醫生:沒有 (這句就相當於他認
→ : 為是符合19-1了
是嗎?
19-1和19-2是程度上的差異 然後直接決定刑責(不罰與減刑)
這個差距的分水嶺 在精神科醫學上有定義嗎? DSM裡面有講辨識能力若到什麼程度以下
是19-1以上是19-2? 如果精神醫學沒有如此定義/分野 那跟自由心證有何不同?
既然要自由心證是不是該給法官自由心證 怎麼會是法官去問醫師叫醫師心證?
然後醫師還真的乖乖心證了...
如果精神科醫學裡面沒有準則來判斷病人辨識能力的程度是屬於19-1或19-2
那照理講夠專業的醫生應該要拒絕回答這個問題
我相信精神科醫學可以有信心的回答病人辨識能力低下
但有沒有低下到符合19-1 還是僅符合19-2
這真的是醫生 該/能 判斷的嗎? (別忘記醫生的判斷應基於精神科醫學
如果精神科醫學沒有定義到這裡 照專業倫理是不應該下定論的)
噓 : 醫生沒那麼笨好嗎......221F 05/02 09:16
噓 : 那是法官要判斷的,怎麼會問醫師222F 05/02 09:16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9:21:11推 : cyber大我沒怪醫生呀我只是說這篇原po重點是如此而已223F 05/02 09:16
推 : 真夠噁心 悲哀224F 05/02 09:16
推 : 法醫互相推鍋225F 05/02 09:18
噓 : 一堆鍵盤偵探開始瘋狂獵巫 法律有問題就修法罵醫生根226F 05/02 09:19
→ : 本不知道在幹嘛
→ : 本不知道在幹嘛
推 : 醫師和法官都有問題228F 05/02 09:20
噓 : 其實看到用推鍋這種詞至少70%可能性五毛,就別浪費時間229F 05/02 09:20
→ : 看他帶風向了
→ : 看他帶風向了
噓 : 反正都要發回了231F 05/02 09:20
→ : 法律問題 民意代表解決阿
→ : 法律問題 民意代表解決阿
噓 : 帶風向,不爽去考法官或醫生吧233F 05/02 09:22
推 : 標題:偉大的精神醫生被鄉民抓包企圖耍鍋卸責?234F 05/02 09:25
噓 : 如果醫生沒有能力判斷到究竟是不能或是降低 你以為過往的235F 05/02 09:25
→ : 鑑定是怎麼來的? 由古自今只有這一件需要判斷19-1 / 19-2?
→ : 鑑定是怎麼來的? 由古自今只有這一件需要判斷19-1 / 19-2?
精神科可以說辨識能力低下 至於屬於19-2還是已經可以觸發19-1要由法官決定阿!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9:26:52
噓 : 法官問醫生有沒有符合某條法律情況,醫師回答有或沒有符合的237F 05/02 09:26
→ : 也是「情況」
所以法官問醫生有沒有符合某條法律很合理就對了?→ : 也是「情況」
推 : 在台灣很多不用動腦子就當法官239F 05/02 09:26
噓 : 笑死人,醫生就是認為符合19-1的狀況啊 法官問專業意240F 05/02 09:27
→ : 見不合理?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9:28:03→ : 見不合理?
→ : 判決的還是法官242F 05/02 09:27
噓 : 你搞錯了 低下到屬於19-1或是19-2 是 醫生專業243F 05/02 09:27
衝這你這句話 你來告訴我精神科哪一本書哪一篇期刊說可以判斷辨識能力低下的程度達到19-1還是緊緊19-2
醫生專業? 你確定? 先找出來看看再說 不是什麼都是醫生專業好嗎
→ : 而法官的部分 是 決定 採信或是不採信244F 05/02 09:28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9:29:31推 : 醫生應該要回答法律的事情我不了解閃避吧245F 05/02 09:28
→ : 舉個簡單概念 今天如果醫生判斷覺得是19-2 法官問那你覺得246F 05/02 09:29
噓 : 不然19條有沒有辨識能力要怎麼認定247F 05/02 09:29
→ : 應該減輕到多少 <== 這就很不合適 因為那是法官量刑空間248F 05/02 09:29
噓 : 公三小 問這個哪裡有問題249F 05/02 09:30
推 : 恐龍250F 05/02 09:30
推 : 推鍋這用法扯到五毛帶風向,這種智商真是嘻嘻251F 05/02 09:30
噓 : 你根本搞錯 我又不是醫生 我怎麼會看過哪本期刊?252F 05/02 09:31
推 : 一堆被打臉的在崩潰253F 05/02 09:31
→ : 我說的是 在這法條中 能判斷的是醫生 不然你覺得法官更能254F 05/02 09:32
推 : 這邊的人是不是沒被公司其他部門搞過 XD當A部門不想負255F 05/02 09:32
→ : 責時就會說這是根據B部門的專業判斷來下決定,有問題
→ : 責時就會說這是根據B部門的專業判斷來下決定,有問題
→ : 了解行為人的精神狀況? 這不是更搞笑?257F 05/02 09:32
你在公三小 當牽扯到適用法條的問題 絕對是法官決定阿!
醫師就是應該依照他精神醫學的專業來判斷 當超出他專業範圍以外的判斷
依照職業道德應該就是要拒絕判斷或是回答不知道
今天這個辨識能力的"程度"屬於19-1或19-2已經明顯屬於法律範圍
精神醫學上根本不會有相關定義 (有的話歡迎你找出來打我臉)
這有這麼難懂嗎............? 哀
→ : 請找B258F 05/02 09:32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9:35:08
噓 : 這是在糾結什麼259F 05/02 09:33
推 : 為了自以為是的法律專業,耗費社會各界的心神在這個案件上260F 05/02 09:33
→ : ,還不去管原因自由法則,不夠專業的法槌還可以堂而皇之坐
→ : 享高位,還沒有被糾舉成不適合法官,這也是這個國家悲哀的
→ : ,還不去管原因自由法則,不夠專業的法槌還可以堂而皇之坐
→ : 享高位,還沒有被糾舉成不適合法官,這也是這個國家悲哀的
→ : 法官向鑑定醫師請求意見 然後 本於職責決定採不採信263F 05/02 09:33
→ : 地方。264F 05/02 09:33
推 : 法官問這句就是挖洞給醫生跳,但問出這句說實在那要你265F 05/02 09:34
→ : 這法官幹嘛
→ : 這法官幹嘛
→ : 19-1?267F 05/02 09:34
推 : 推你認真討論 有看判決書,我還沒時間看268F 05/02 09:35
推 : 法官可以說是依照專業判斷,判決合情合理269F 05/02 09:35
推 : 台灣爛司法爛法官 真的是笑話270F 05/02 09:36
推 : 法官推責任推的太難看271F 05/02 09:36
推 : k大,照你邏輯要法官幹嘛,要判斷適用那條法律律師檢察272F 05/02 09:37
→ : 官都行阿,那你設置法官為了什麼
→ : 官都行阿,那你設置法官為了什麼
推 : 這醫生不是說做個上百次的鑑定了,怎麼沒人跟他說在法274F 05/02 09:37
→ : 庭上該謹慎,免得被抓把柄
→ : 庭上該謹慎,免得被抓把柄
推 : @h321123aa 法律裡面有些東西叫做專家參與 例如 驗DNA276F 05/02 09:40
推 : 爛法官277F 05/02 09:40
→ : 你法官哪會驗? 就是得交給專門的機構 然後 法官根據得到的278F 05/02 09:40
推 : 我賭二審的鑑定跟判決 都會打臉前者279F 05/02 09:40
→ : 資料去下判決280F 05/02 09:41
→ : 法官依照法條處理 但難道法官都不用思考合理性嗎281F 05/02 09:41
推 : 這個有點無聊,法官只是醫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282F 05/02 09:42
推 : 一個是挖洞給人跳 一個是自信滿滿越界了283F 05/02 09:42
推 : 今天不管判決書怎麼寫 判決責任永遠都是在法官身上284F 05/02 09:43
推 : 她在踩住法條跟專業判斷這兩點,對她來說就有合理性啊285F 05/02 09:43
→ : “法官叫醫生二選一 等於直接決定此案走向”,所以是286F 05/02 09:43
→ : 法官決定這樣做的啊,怪醫生幹嘛...
→ : 法官決定這樣做的啊,怪醫生幹嘛...
→ : 已,唸不唸法條都一樣啊288F 05/02 09:43
→ : ,只是她的合理符不符合社會期待又是一回事了289F 05/02 09:43
→ : 對~ 不過有趣的是 我記得有看到法官要檢察官上訴的新聞290F 05/02 09:44
推 : 兩個都怪阿 ㄧ個挖陷井 一個踏陷井291F 05/02 09:45
推 : 法官甩鍋,醫師傻傻接鍋,結案292F 05/02 09:47
噓 : 你行你上293F 05/02 09:48
推 : 法官詢問醫師專業意見有錯嗎?294F 05/02 09:48
噓 : 至於你一開始提到的王景玉 那很簡單 就是法官不採用而以295F 05/02 09:48
推 : 思考合理性 在某條是無罪的 但也可能涉及另一條有罪的 直296F 05/02 09:49
→ : 接判無罪太扯
→ : 接判無罪太扯
推 : 原po論述很有道理298F 05/02 09:49
推 :299F 05/02 09:49
推 : 推
推 : 高調
推 : 推
推 : 高調
噓 : 那你倒說說看,法官要用什麼方式問醫師犯人當時精神情況?302F 05/02 09:50
推 : k大,所以法官只該問醫生是否滿足那些條件,不該問根據303F 05/02 09:51
→ : 條件符合哪條法律阿,條件已經給你法官了,剩下是你法
→ : 官的事情
→ : 條件符合哪條法律阿,條件已經給你法官了,剩下是你法
→ : 官的事情
推 : 到底是法官判還是醫生判啊?一搭一唱的感覺306F 05/02 09:53
噓 : 我覺得很簡單 就法官直接問結論 醫生說都做過百件鑑定了307F 05/02 09:55
→ : 如果法官問:這樣被告當時到底有沒有辨識行為能力啊308F 05/02 09:55
推 : 一樣概念 因為兩條的情況只會成立一個 就算按照原PO的問法309F 05/02 09:55
→ : 所以就沒必要重頭再解釋一遍法條310F 05/0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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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20-05-02 12:59:56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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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2:59 TW
決定有罪跟無罪是法官的權責,不是医生的,所以医逾越職權了....医生只能提供當時的心理狀態由法官來取捨,不是由医生來判斷符那19-1或-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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