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ilibala ()標題 Re: [爆卦] 帝王踹車被圍毆時間 Tue Dec 19 11:45:1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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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alwang : 告毀損是權利 不成立是現實 12/18 17:28
: 推 zo6596001 : 可是車殼凹陷哪裡會構成功能喪失? 12/18 17:31
: → zo6596001 : 毀損罪不是一般的受損就能成立的,要某個功能受損 12/18 17:32
: → zo6596001 : 才算 12/18 17:32
: → zo6596001 : 像是敲後照鏡,造成後照鏡自動調整位置的功能損壞 12/18 17:33
: → zo6596001 : 就構成毀損 12/18 17:33
: 推 zeldon : 毀損罪,直接花錢請律師,判刑無誤 12/18 17:33
: → zo6596001 : 但是車殼凹陷並沒有什麼功能受損啊 12/18 17:33
google 一下發現法務部竟然針對鈑金凹陷是否算毀損罪有文章討論,目前是傾向
成立毀損罪的喔: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Q&id=B,19860500,007
法律問題:甲、乙因細故發生爭執,甲竟以腳踢乙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車門門板略
有凹陷,須再板金始能回復原狀,則甲是否成立毀損罪?
討論意見:甲說:否定說。
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
部之效用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四十七年臺非字第三四號著有判
例可資佐證。而本件既僅車門門板略有凹陷,其餘完好,並未使車
門喪失全部及一部之效用,並未達毀損之程度,自不成立該罪。
乙說:肯定說。
查自用小客車車門門板雖僅係凹陷,但須再板金始能回復原狀,則
凹陷部份之門板效用已喪失,自應成立毀損罪,以求公允。
討論:多數贊成乙說。
備註:本案例前均採否定說,但近來採肯定說亦被刑庭採用,故提出討論
。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惟原紀錄表所載『討論多數
贊成乙說』一語中,『討論』宜改為『結論』或『研討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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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bilibala 2023-12-19 1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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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爆卦] 帝王踹車被圍毆
12-19 11:45 bilibala
推 yha: 推 原來37年前的研討會就討論過此議題 且有結論1F 12/19 11:54
推 keyneslan: 讚 開車這種沒號誌路口可以放心開車不用理會行人等過馬路3F 12/19 12:09
推 post91: 欸不是,這件事的重點不在於什麼最罪吧?6F 12/19 12:14
→ ask4what: 就說交通左膠的邏輯都很差 毀損罪成立解讀成不用管行人7F 12/19 12:14
→ post91: 1.車子應該禮讓行人9F 12/19 12:14
推 fan0226: 動手這就是可預期的後果啊,違規歸違規告發就好10F 12/19 12:15
→ post91: 2.行人沒有踹車的合理性
就這樣而已,剩下都是多的
沒辦法告發就摸摸鼻子算了,沒必要踹車11F 12/19 12:15
推 HookWorm: 以前就從沒聽過行人踹車,民進黨執政交通敗壞,期待政黨輪替改善交通14F 12/19 12:18
推 a26620297: 之前我哥就踹車門被判罰三萬毀損要復原 一堆鄉民16F 12/19 12:22
噓 saber154: 所以預到不禮讓的只能大費周章檢舉還不一定會過 讚17F 12/19 12:22
→ a26620297: 是在哈囉 不然自己去踹踹看 記得挑雙b18F 12/19 12:22
推 chi17: 損毀二年一萬五,傷害五年五十萬,車被踹摸摸鼻子就好了沒有打人的合理性就這樣而已剩下都多的19F 12/19 12:23
→ saber154: 更別說行人要怎麼檢舉 隨身錄影嗎?21F 12/19 12:25
推 fan0226: 能被打到罰50萬也不少也,身體力行嗎22F 12/19 12:26
推 post91: 給噓文的那位哥,不然勒?你去選立委改善啊?這是制度性問題你怪到一般民眾?笑死,邏輯在哪啊
不然你去學超能力當蝙蝠俠或是蜘蛛人啊
沒超能力打不過人家又沒權力改變制度,一般民眾只能認命認慫不然怎麼辦?不要說的好像自己很屌一樣,意氣用事在社會上只是死的更慘好嗎
某些人真的那麼屌那麼愛用生命捍衛權利那就儘量去,反正命不值錢嘛23F 12/19 12:36
推 romanmin: 人家不禮讓跟損害別人的東西是兩件事,混為一談也太好笑了31F 12/19 12:39
→ post91: 人家不讓你就踹人,然後怪人家為什麼要還手,這邏輯是怎樣?33F 12/19 12:40
→ saber154: 敘述事實可以讓樓上暴氣發一長串 你是不是那台車的35F 12/19 12:40
推 k1400: 鈑金凹陷可以修 顱骨凹陷沒辦法修36F 12/19 12:40
→ post91: 不讓你就可以踹人喔?要不要先檢討一下自己?37F 12/19 12:40
→ saber154: 而且我從來沒說過要踹欸 我只是說遇到只能摸摸鼻子Q38F 12/19 12:41
→ post91: 敘述事實就有人要噓文然後開始扣帽子,笑死39F 12/19 12:41
噓 data1728: 打人就告死他呀,馬上去驗傷40F 12/19 12:42
推 k1400: 被人告不會死的 只是要賠錢而已41F 12/19 12:45
→ andytaso: 踹的點就是滑門下方,要故意告使用障礙這還不簡單
就算告滑門不行,告輪拱防水逢細變大/失效也可以42F 12/19 12:49
→ andytaso: 其實大都故意的行為幾乎都是判要賠的,這無庸置疑45F 12/19 12:52
推 vatog: 這是針對行為結果的討論,而不是主觀要件的討論。47F 12/19 14:04
→ bilibala: @lang0720, 沒人誤會法務部等於法院喔!只是看到有人說這樣不會成立毀損罪去找資料,發現地檢署研討會曾討論過,與會人士傾向是成立的。
推文也有鄉民的哥哥因踹車被判毀損與罰錢。48F 12/1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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