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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時間 Thu Sep 6 15:14:47 2018
午安
大家好
柯黑你們好
今日愉快啊
在下是binshin
先跟各位講聲抱歉
因為在下一篇廢文
經過引用後
發文
論戰
導致各位英雄好漢大戰三百回合
妨害八卦版的清靜
解鈴還須繫鈴人
首先
先回應
一、ulycess
您講
然後我很忙
這大概是我最後一篇系列文
其實您很忙的話
就先忙您的
沒什麼好聊的就不要硬出來發文了
科科
1.台北市政府和北農之間是行政契約還是私法契約???
您講
首先要講個盲點
就算契約名稱上面寫行政契約,如果契約性質是私法契約,他還是個私法契約
相反的也是一樣
那麼行政契約和私法契約該如何判斷
行政程序法135條的定義是「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換句話說,北農必須因為這個契約,具備某些公法上法律關係的得到,喪失,變更
那什麼叫公法上的法律關係??????
實務見解是綜合判斷,簡單來講就是沒有判斷標準
(1)我跟您講
這是行政契約無疑
因為臺北農產公司雖與臺北市政府訂有
0臺北市第一果菜批發市場委託經營管理行政契約
(2)至於您講
就算契約名稱上面寫行政契約,如果契約性質是私法契約,他還是個私法契約
沒聽過
沒聽過
這個有沒有學者的說法、期刊論文為據
還是實際的案例
在下孤陋寡聞
願聽其詳
(3)再來
行政契約跟私法契約的判斷不是先以公法法律關係之認定為據
再來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
嘿嘿嘿嘿嘿嘿
看一下
釋字第533號
協同意見書大法官吳庚
人家大法官怎麼判別行政契約跟私法契約
辨別此類行政契約,首須契約之一造為代表行政主體之機關
其次,凡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約,其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
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
(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
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
(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
(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
(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
(四)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
若因給付內容屬於「中性」,無從據此判斷契約之屬性時,則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
給付之目的為斷,例如行政機關所負之給付義務,目的在執行其法定職權,或人民
之提供給付目的在於促使他造之行政機關承諾依法作成特定之職務上行為者,均屬
之。
給付之目的為斷,例如行政機關所負之給付義務,目的在執行其法定職權,或人民
之提供給付目的在於促使他造之行政機關承諾依法作成特定之職務上行為者,均屬
之。
至於締約雙方主觀願望,並不能作為識別契約屬性之依據,因為行政機關在不違反
依法行政之前提下,雖有選擇行為方式之自由,然一旦選定之後,行為究屬單方或
雙方,適用公法或私法,則屬客觀判斷之問題。
依法行政之前提下,雖有選擇行為方式之自由,然一旦選定之後,行為究屬單方或
雙方,適用公法或私法,則屬客觀判斷之問題。
由此而衍生之審判權之歸屬事項,尤非當事人之合意所能變更。
因此
北農經營管理業務時
應接受臺北市政府依交易法規定之指導監督及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考核
顯然臺北市政府有較於北農公司之優越地位
2.台北市政府依照契約把市場建物的占有移轉給北農的性質???
(1)完全不知道您在講什麼
北農公司主要作用
對於農產品
不是單純使用臺北市政府所提供之產銷平台
而是藉由相關調節措施有使蔬果數量、價格穩定之功能
具公平性、獨佔性
防止壟斷
(2)再來
行政契約如上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要怎麼適用
第一、法律規定可以委託
第二、法律規定你可以用行政處分委託
第三、法律沒有規定你可以用行政處分委託
那行政契約毋寧是好方法
看來您將行政契約跟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混為一談
行政契約僅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方式授與的一種
至於行政契約是否約定使人民可以行使公權力
要看事項是甚麼、要執行什麼
3.北農依照契約對台北市政府有義務是公法行為還是私法行為???
因為是行政契約就是公法性質,結束
不懂
您前面不就講
就算契約名稱上面寫行政契約,如果契約性質是私法契約,他還是個私法契約
以您的見解這要怎麼判斷契約性質?
您又講
如果台北市政府不把市場建物的占有移轉給北農
北農完全是可以另外找塊地經營批發市場業務
完全沒有涉及公權力移轉
所以
前面講行政契約公法性質
後面又不涉及公權力移轉,所以是做私經濟行為喔
哈哈
到底北農對北市府有義務為公法還是私法行為?
您的判斷標的跟大法官的不一樣
最後
那這樣公法性質跟私法性質您要怎麼判斷
那請教一下大大
我對此有爭議是要去普通法院還是行政法院請求履行契約?
4.北農和吳音寧之間是什麼關係???
董事會普通決議選任
民法委任契約
5.吳音寧是不是公務員???
不是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又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第1項中所規定:
「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故應認公務人員係以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為範圍。
另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及第2項之規定: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6.台北市議會對吳音寧有沒有質詢或備詢的權力
台北市議會對於台北市政府有質詢和備詢的權力
這個權力的來源是來自於地方制度法
依照地方制度法
質詢或備詢的對象是首長,單位主管,相關之業務主管,以上人員都有個共通點
都一定是公務員
讚~~佩服~~~
好答案
請教您一下
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第9條規定
臺北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應列席市議會備詢
;董事長經市議會之邀請亦應列席備詢。
這總經理通常是不具有公務員身分
居然要列席備詢
是否違反地方制度法而無效?
您自己說地方制度法質詢或備詢的對象都是公務員
看一下前面
再參考看看地方制度法地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
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7.立法權能不能質詢法律規定以外的人
可以啊
立法院不就可以
各委員會有必要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行政向立法負責
中央立法機關可以
為什麼地方立法機關不可以
行政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範圍
用得可多了
重要性理論
什麼機關功能最適切理論
法律一般原理原則
什麼鬼的一堆
二、lsjwew1
1.北農是公營企業還是民營企業?
看一下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指下列各款之事業:
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50%者。
三、政府與前2款公營事業或前2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
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50%者。」
審計法第47條規定:「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
三、由前2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
該事業資本50%者。」
再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
臺北農產公司既係依該法成立
當屬公用事業
其中公股持股比例為45.52%
爰參照上開規定意旨
北農公司*[1;32m非屬公有營業或事業*[m
亦即為民營公司
因為公股沒有超過50%
公股45.52% 民股54.48%
↓ ↓
臺北市政府占22.76% 臺灣省青果運銷占9.48%
各級農會占24.81%
2.代表官股的董事算不算是身分上的公務員?
您指陳景峻?劉寶緞?李友親?張郁慧等?
身分公務員限於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且具有法令執掌權限者,此類即為所謂之「身分公務員」
故如無法定職務,亦無法令執掌權限,縱服務於國家或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也不認為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故如無法定職務,亦無法令執掌權限,縱服務於國家或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也不認為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例如:機關所僱用之保全人員或清潔人員
在臺北市政府他們是公務員
但是在北農公司則不是
因為北農公司不是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
因此他們僅為政府法人股東之董事代表
3.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是賦予北農公權力還是賦予其公司總經理公權力?
跟北農訂約
所以是賦予北農公司
4.前問題答案若是前者,北農對外的代表人是董事長還是總經理?
代表人是董事長
因為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5.若前文題答案是董事長,且吳音寧未列名於北農董監事名單之中,所以她不
是代表農委會或台北市的官股董事,而她北農總經理職位取得是由北農董事會
聘任的。請問一下,真正對台北市政府乃至台北市議會負有報告義務的人,是
董事長還是總經理?
是代表農委會或台北市的官股董事,而她北農總經理職位取得是由北農董事會
聘任的。請問一下,真正對台北市政府乃至台北市議會負有報告義務的人,是
董事長還是總經理?
嘿嘿嘿
這應該是重點了
恁北畫一下圖
臺北市政府 (公權力委託) 北農公司
┌───────────────────────┐
│ │
│ │
│ (責任政治) │(委任)
│ │
│ │
│ │
臺北市議會 總經理吳音寧
1.民主國家
臺灣是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應向立法負責
為啥?
因為國家之權力來自人民所賦予
跟中國那個玻璃國家不一樣
國家為行政行為須受人民之監督
基於事件不同有法律監督跟專業監督
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亦須向立法負責
基於中央與地方均權,在地方自治團體上之方法,直接對立法負責或是間接對立法負責
後者就是應向立法負責之行政負責
後者就是應向立法負責之行政負責
(見陳敏,行政法總論,2007年版,第1001頁)
也就是北農公司直接向臺北市議會負責
或是間接向臺北市政府負責
2.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通常提到這個
大多都會講到訴願、行政訴訟、國賠的對象為何
不過這是外部關係
這邊要講的是內部關係
基於內部關係
臺北市政府跟北農公司間「成立公法之委託及信託關係」
(見陳敏,行政法總論,2007年版,第1000頁)
未經授權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停止執行職務
再來
(1)委任關係
受任人之依從指示及注意義務(民法535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基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亦須向立法負責之原理
北農公司指示總經理去議會質詢
有錯嗎?
為了達成責任政治、民意監督
關於執行職務等業務你是最瞭解的
讓民意充分理解
你跟恁北講有不合理嗎?
再來
委任事務因為執行職務之不同
或多或少有一定自主性
但是妳總經理吳音寧領多少錢
年薪250萬
平均月薪算你20萬好了
怎麼敢不儘可能盡妳善管義務
馬的勒
有人給我一個月20萬月薪
要我怎麼舔我都可以啦
怎麼敢不聽上級指示
董事長陳景峻代表公司叫妳去妳要去啊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37478
北市果菜市場改建再掀波 陳景峻:吳音寧會到議會備詢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台北農產公司總經理吳音寧上任後與北市矛盾不斷,北市長柯文哲屢次公開批評吳音寧為農委會力挺,北市拿她沒轍。柯文哲昨於市政總質詢為第一果菜市場改建方案再嗆吳「她懂什麼」,批吳沒專業;今再度被議員問及吳是否適任,柯表示「她無法面對這種局面」。台北市議員簡舒培昨於市政總質詢指出,北農去年曾提新版本,依每坪工 ...
台北農產公司總經理吳音寧上任後與北市矛盾不斷,北市長柯文哲屢次公開批評吳音寧為農委會力挺,北市拿她沒轍。柯文哲昨於市政總質詢為第一果菜市場改建方案再嗆吳「她懂什麼」,批吳沒專業;今再度被議員問及吳是否適任,柯表示「她無法面對這種局面」。台北市議員簡舒培昨於市政總質詢指出,北農去年曾提新版本,依每坪工 ...
嘿嘿嘿
怎樣
推得如何~~
繼續~~
(2)擬制公務員
國家賠償法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
當然
你會靠北
這裡又沒有因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對他人造成損害
不會有國賠法的適用啦
不過
基於法律秩序之一致性理論
都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行為
一個有侵害他人權利
一個沒有
難道就會從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變成不擬制
再者
從執行職務不可分性來說
執行職務具有緊密、難以分離為獨立之動作
出事是委託機關公務員
沒出事就不是委託機關公務員
國家任務又不是一天可以完成
常常一執行就是好幾個月好幾年
昨天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沒事不是視同公務員
今天出事就變成公務員
合理嗎?
嘿嘿
不要忘了
不要忘了
條文可沒有寫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侵害他人權利
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既然執行職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即臺北市政府之公務員
據公務員服務法
妳就有忠實義務
服從義務
力求切實執行職務
爽了吧~~
收工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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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6:42 ■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09-01 18:38 ■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09-01 19:42 ■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09-01 20:00 ■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09-01 20:50 ■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09-01 21:08 ■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09-01 23:30 ■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09-01 23:31 ■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09-02 00:33 ■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09-02 01:34 ■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09-02 21:34 ■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09-03 05:48 ■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09-03 11:03 ■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 09-06 15:14 ■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09-07 14:49 ■ [FB] 吳音寧
推 : 涵攝的很好喔 在準備律師是吧1F 36.225.83.38 台灣 09/06 15:19
推 : 打那麼長有什麼用? 柯黑不會看2F 49.216.226.132 台灣 09/06 15:21
→ : 這,雖看不懂,但感覺滿厲害的,推囉3F 101.136.192.3 台灣 09/06 15:21
推 : 送喔4F 101.137.213.185 台灣 09/06 15:23
噓 : 太長 可以濃縮成一句話嗎 柯黑怒噓5F 223.136.10.235 台灣 09/06 1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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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lunsea1617, paladinwu, smallfish, fishbone1965 說讚! ( ̄︿ ̄)p umiumiumi 說瞎!
3樓 時間: 2018-09-06 15:42:25 (法國)
→
09-06 15:42 FR
要看就看專業的資料啦,只敢用語言技巧來玩弄是非對錯,老人不懂沒差,年輕人這樣不知道以後怎麼存活,做事只靠張嘴或是FB IG可能嗎?每個都自以為網紅嗎?當然0857的二代們沒差啦,至於只會舔那些二代的,能期望啥?
5樓 時間: 2018-09-06 15:54:30 (台灣)
→
09-06 15:54 TW
粉粉最愛在網路上找資料了,怎麼不知道北農的資料早就放在網路上? 喔,你只會看柯P的臉書,那就難怪了。
6樓 時間: 2018-09-06 16:02:30 (台灣)
→
+1
09-06 16:02 TW
結果北農放上去的根本不是510版,上面510粉是在錯亂什麼. 510版在四月就被打槍了現在跳出來說北農資料放網路上? 只會看同溫層臉書 那就難怪了.
7樓 時間: 2018-09-06 16:03:41 (台灣)
→
+1
09-06 16:03 TW
什麼問題卡在510不去議會備詢?依法他不去是他的權利啊,那你不去備詢 東西也要交上來啊 開會出席率兩成都沒有 是在跟人家當什麼總經理?
9樓 時間: 2018-09-06 16:06:59 (台灣)
→
+1
09-06 16:06 TW
就有人根本搞不清楚情況就在那亂講,三月510版提出就被打槍了,後面根本沒提董事會,北農董事會都沒通過的案子,你要越級直接提到市場處也不是不行,就沒提啊.然後反過來說別人不用你的案子 怪了 你自己該做的不做,隨便拿資料丟給議員就要別人照做喔 當作自己是皇帝啊?
10樓 時間: 2018-09-06 16:22:11 (台灣)
→
09-06 16:22 TW
樓上錯了~~ 是根本沒有提出案子好嗎? 陳景峻說的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9-05/138265 都沒有提出了,怎麼會有被打槍這件事? 拜託~~~~ 可以口供一致點嗎?
11樓 時間: 2018-09-06 16:26:52 (台灣)
→
+1
09-06 16:26 TW
自己時間軸錯亂在那邊說別人不一致,3月提出的案子被打槍,在4月的市場處會議拿出來兩案並陳後決定用市府的案子,之後510就沒有提出新案子,還要繼續說明嗎?自己google好嗎?柯黑資訊能力爛也不是第一天,自己找不到要別人說明 還說什麼口供?要抹黑也專門點.
12樓 時間: 2018-09-06 16:27:44 (台灣)
→
+1
09-06 16:27 TW
15樓 時間: 2018-09-06 17:09:24 (台灣)
→
09-06 17:09 TW
柯黑怎麼被打臉打得這麼兇? 當網友找出各種實證、政府資料、法官釋憲的時候,柯黑唯一找出來的資料是七龍珠漫畫改編XD,幹他媽的我真的快被你們的愚蠢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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