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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5-02 09:56:2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PrSeven (Pseudo)
標題 Re: [爆卦] 判決上網了!
時間 Sat May  2 06:26:07 2020


科普一下


※ 引述《lesnaree2 ( )》之銘言
: 法官相當強勢,無論檢察官提了什麼反駁,他就是用他自己的主觀去駁回
: 比如鑑定人(即精神科醫師)用了很多推測的語氣,像是可能、不一定、有時、推測、

: 定,我相信
: 鑑定人說犯人辨識能力受損,但是還有控制能力
: 檢查官認為被告有辨識能力:被告是因為被查票叫警察因而"憤怒”行兇,但是法官和

: 定人都覺得不會有人因為逃票就殺人(這就是法官認為沒有辨識能力的理由??)

不曉得該法官是不是對辨識能力的理解有錯誤

刑19說的辨識能力是「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

簡單講就是被告能不能分辨他的行為是違法或是不違法

只要被告清楚知道「殺人」這件事情違法

那麼被告就有辨識能力

壓根和「因為逃票而殺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辨識能力有點像是「正確認知到事實」的能力

如果要再嚴苛一點的說

被告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即殺人)、且該行為違法

才算具有辨識能力

: 被告說就算要陷害他的朋友和女兒在車上,也不會拿刀殺他們,的確還有控制、選擇

: 力
: 另外法官也不採信不利被告的車長和乘客的證詞,原因是影片裡面沒有這幾句話,可

: 說幾乎不採信車長及乘客所有不利被告的話
: 裡面還提到一個1723年的野獸法則,檢察官認為這個人的身心必須要完全欠缺了解和

: 憶才可以不罰


野獸法則  the wild beast test

被告必須記憶力和理解力上完全遭到剝奪,因此和幼兒與野獸一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 檢察官認為報告在犯案前跑了很多地方,像是派出所,小北百貨,議員服務處,和保

: 員對話等等,都沒有明顯的異狀,是有辨識能力的,但是法官卻認為野獸法則過於嚴

: ,就用「一個人只要是因為精神疾病導致無法抗拒犯罪之衝動時,其犯罪行為即不罰

: 的馬可頓法則來反駁檢察官認為被告有辨識能力

法官大人  這才不是馬克諾頓法則

這是1838年美國精神科醫師Isaac Ray在其著作「論精神障礙的精神醫學法理學」提出的
「不可抗拒衝動原則」

在1887年美國 Parson V. State案正式成為審理程序的原則之一

當時的法院認為要成立精神障礙抗辯,必須符合「(一)被告在行為時因其精神疾病喪失
了自由選擇是非的能力,有如自由意志被摧毀般無法避免該行為的發生;(二)或於此
同時,該犯罪行為與精神疾病的關聯性極高,有如疾病的產物一般。」的條件


但當時很少有法院依此判定精神障礙抗辯的成立,因為要判斷一個人是無法抗拒衝動,
還是不願意抗拒衝動,實在太困難

到了1990年已經沒有半個美國法院單獨使用不可抗拒衝動原則

: 檢查官也提到王景玉的狀況比被告更糟,智商更低,但是法官的說法是王景玉為預謀

: 案、且有自首的意識,與本案被告沒有預謀是不同的
: 以本案法官的想法
: 其實完全可以判王景玉無罪的
: 王景玉更是絲毫沒有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他已經完全被妄想所控制,而且病情更嚴

: ,認為他是皇帝可以砍人頭,可以符合所謂的「一個人只要是因為精神疾病導致無法

: 拒犯罪之衝動時,其犯罪行為即不罰」的馬可頓法則

馬克諾頓法則  the M'Naughten Rule

1843年的英國案件,當時患有妄想症的馬克諾頓堅信自己收到執政黨的迫害

因此策謀殺該黨的主席,卻誤殺了他的秘書

(因為主席臨時換車)

該案首席法官採納精神鑑定的意見,認為被告行為時具有偏執性妄想並失去理性

同時陪審團也判決被告因精神障礙而無罪

英女皇維多利亞超氣(因為最近常常遇到暗殺 = =)

所以她找了15位法官,向他們提出5個關於因精神障礙而無罪的問題

其中2個問題的回答即成為了馬克諾頓法則:

「欲成立以精神障礙為基礎的抗辯,被告須清楚地證明自己在犯罪行為當下,
係因為心靈的疾病而導致心智缺陷,因此不知道自己行為的本質和特性;
或即便他知道,卻也不曉得自己的所作所為是錯誤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馬克諾頓法則的抗辯下,精神障礙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身上

由被告負擔證明自己符合該法則的抗辯證據

並且當時在抗辯成立而獲得無罪判決後

被告須進入精神療養院治療直到病情回復為止


: 本案的被告拿刀刺人會預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這個意識,他是很清楚的,他就是要殺

: 眼前這個人,很難說他當下會不知道有什麼結果和是否犯法
: 其實判決書已經很白話了,但是卻讓人有種:法官就是不想判他有罪的感覺在
: 大概就跟之前的版友回文一樣
: 判決書密密麻麻的一堆文字只是在說:
: 檢察官你說的都不對,我說的才是對的

最後提一下

近年來台灣地方法院針對因刑19而送精神鑑定的比例大概只有30~40%左右,鑑定後法官
採納鑑定意見的比例卻高達99%

另外鑑定意見為被告無罪時的採納比例最低,但也有97%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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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110100: 閱1F 05/02 06:28
Fino5566: 我不知道到檢察官名字 不然就丟這篇給他2F 05/02 06:29
gourmand: 你引用他的文是二手資料,你確定他對判決的理解正確嗎?3F 05/02 06:33
AnpingTW: 直接e-mail到司法院信箱就好4F 05/02 06:33
TWilde: 他生病了 不知道自己在幹嘛5F 05/02 06:34
gourmand: 你引用他的文是二手資料,你確定他對判決的理解正確嗎?6F 05/02 06:33
我還沒看判決
本文只單純科普一下提出來的相關法則的內容

AnpingTW: 直接e-mail到司法院信箱就好7F 05/02 06:33
TWilde: 他生病了 不知道自己在幹嘛8F 05/02 06:34
※ 編輯: PrSeven (49.216.100.94 臺灣), 05/02/2020 06:36:24
A6: 丟給他幹麻 法官不採信阿9F 05/02 06:38
※ 編輯: PrSeven (49.216.100.94 臺灣), 05/02/2020 06:50:35
ericinttu:   法官知道它沒違法八10F 05/02 06:52
Gibye5566: 你會比法官董?11F 05/02 07:01
ftvs: 判死刑正常,判無期徒刑合理,但是這位法官跑太快了,敢判無12F 05/02 07:05
ftvs: 罪很勇敢,立下了先例,以後大概都這樣判了
wewants: 被告意欲傷人才隨身攜帶刀械,還能推論成沒行為能力?鑑14F 05/02 07:33
wewants: 定醫師應該先被送鑑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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